依據最新2011年中國國家食品衛生標準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和GB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中確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特殊膳食用食品主要包括:
2.1.1嬰幼兒配方食品
2.1.1.1嬰兒配方食品
2.1.1.2 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
2.1.1.3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
2.1.2 嬰幼兒輔助食品
2.1.2.1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
2.1.2.2 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
2.1.3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2.1.1.3中涉及品種除外)
2.1.4 低能量配方食品
2.1.5 除2.1.1~ 2.1.4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
2.2 推薦攝入量
可以滿足某一特定性別、年齡及生理狀況群體中絕大多數(97%~98%)個體每日需要的營養素攝入量。
2.3 適宜攝入量
通過觀察或實驗獲得的健康人群中某種營養素每日的攝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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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讀者更了解其演進過程,2004年所頒布之中國國家標準GB 7718-2004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第三章,其規定如下:
3.1 特殊膳食用食品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為滿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營養需要,按特殊配方而專門加工的食品( 包括嬰幼兒食品)。
-這類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應與可類比的普通食品有顯著不同。
3.2 營養素nutrient
-從食物中攝取的,維護機體生長發育、活動、正常代謝所需的物質,包括蛋白質、碳水化合物、脂肪、無機鹽(礦物質)、維生素五大類。
-水和膳食纖維,以及食物中其它對機體有益的成分也屬於營養素。
3.3 推薦攝入量recommended nutrient intake,RNI
-通過實驗獲得的 —— 可以滿足健康群體中絕大多數(97%~98%)的個體 —— 每日維持機體正常生理功能和活動所需要從食物中攝取的某種營養素的量。
-長期保持推薦攝入量,可以使機體有適當儲備。
3.4 適宜攝入量adequate intake, AI
-通過觀察和調查獲得的,健康群體中的個體每日攝入某種營養素的量。
-適宜攝入量(AI)和推薦攝入量(RNI)都能滿足群體中幾乎所有個體的需要;而適宜攝入量(AI)的準確性遠不如推薦攝入量(RNI)。
依據最新2011年頒布之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內容列於標準第4章:
4.1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籤的標示內容應符合GB7718-2011中相應條款的要求。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4.2 食品名稱
只有符合本標準上述2.1 定義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稱中使用“特殊膳食用食品”或其相應的描述產品特殊性的名稱。
4.3能量和營養成分的標示
4.3.1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應標示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鈉及其含量。同時應根據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標示其他營養成分及其含量。如果產品根據相關法規或標準,添加了可選擇性成分或強化了某些營養物質,則還需標示這些成分及其含量。
4.3.2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應以每100g/100ml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體數值來標示,當用份標示時,應標明每份食品的量。如有必要或相應國家標準中另有要求的,還應標示出每100千焦(100kJ)產品中各營養成分的含量。
4.3.3能量或營養成分的標示數值可通過原料計算或產品檢測獲得。在產品保質期內,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實際含量不應低於標示值的80%。
4.3.4若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蛋白質由氨基酸提供,“蛋白質”項則可以用“蛋白質”、“蛋白質(等同物)”或“氨基酸總量”來標示。
4.4貯存條件
4.4.1如有必要,應在標籤上標明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開封後的貯存條件。
4.4.2如果開封後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貯存或不宜在原包裝容器內貯存,應向消費者提示。
4.5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
4.5.1 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需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必要時還應標示調配方法或複水再制方法。
4.5.2 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適宜人群。
4.6其他標示內容
4.6.1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相關國家標準中有關於標籤、說明書要求的,還應按相應國家標準中相關規定標示。
4.6.2對於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必要時應標示產品的滲透壓和(或)酸堿平衡的資訊。
4.6.3對於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必要時應對產品的性質或特徵進行描述。
4.6.4對於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在其標籤中應說明“在專業人士的指導下使用”、“在醫師或臨床營養師的指導下使用”,或類似用語。
4.7標示內容的豁免
當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於10cm2時,可以只標示產品名稱、淨含量、生產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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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讀者更了解其演進過程,2004年(舊)所頒布之中國國家標準GB 7718-2004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第五章,其規定如下::
5.1 強制標示內容
5.1.1 食品名稱
5.1.1.1 按GB 7718-2004中5.1.1的規定標示。
5.1.1.2 只有符合3.1定義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稱中使用諸如“嬰兒配方乳(奶)粉”、 “無糖即溶豆粉”(供糖尿病患者食用)、“強化鐵高蛋白即溶豆粉”(供貧血症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飾詞。
5.1.2 配料清單和配料定量標示
按GB 7718-2004 中5.1.2和5.1.3的規定標示。
5.1.3 能量和營養素
應依據產品實際存在的營養素,按附錄A的規定標示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反映食品特性的維生素、礦物質的含量,以及產品的能量值。
添加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應標示所強化營養素的含量。
5.1.4 淨含量和瀝幹物(固形物)含量
按GB 7718-2004 中5.1.4的規定標示。
5.1.5 製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按GB 7718-2004 中5.1.5的規定標示。
5.1.6 日期標示及貯藏指南
5.1.6.1 按GB 7718-2004 中上述1.1.6的規定標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也可以附加標示保存期。
5.1.6.2 如果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保質期或保存期與貯藏條件有關,應標示特定貯藏條件。
5.1.6.3 如果開封後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貯存或不宜在原包裝容器內貯存,應向消費者提示。
5.1.7 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
5.1.7.1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時應標示調配方法或複水再制方法。
5.1.7.2 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適宜的人群。
5.1.8 產品標準號
按GB 7718-2004中5.1.7的規定標示。
5.1.9 品質(品質)等級
按GB 7718-2004中5.1.8的規定標示。
5.1.10 其它強制標示內容
按GB 7718-2004中5.1.9的規定標示。
5.2 強制標示內容的免除
按GB 7718-2004中5.2免除。
5.3 非強制標示內容
如有必要,可以標示產品的批號。
5.4 允許標示內容
5.4.1 能量、營養素含量水準的聲稱
符合表1界限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聲稱能量、營養素含量的水準,如“低能量”、“低脂肪”、“低膽固醇”、“無糖”、“低鈉”。
5.4.2能量、營養素含量比較的聲稱
符合1.4.2.1~1.4.2.3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對能量或營養素含量作比較聲稱,如“減少了”、“增加了”、“少於”(低於)、“多於”(大於、高於)等等。
5.4.2.1 如標示被比較的食品,被比較的食品應與比較的食品是同類或同一屬類的食品,而且容易被消費者理解。
5.4.2.2 應按品質分數或絕對值標示被比較食品與比較的食品的能量值或營養素含量的差異。
5.4.2.3 比較的食品與被比較食品的能量值或營養素含量的相對差異不少於25%。
5.4.3 營養素作用的聲稱
符合5.4.3.1~5.4.3.3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聲稱某種營養素對維持人體正常生長、發育的生理作用,例如:
“鈣是構成骨骼和牙齒的主要成分,並維持骨骼密度”;
“蛋白質有助於構成或修復人體組織”;
“鐵是血紅細胞的形成因數”;
“維生素E保護人體組織內的脂肪免受氧化”;
“葉酸有助於胎兒正常發育”。
不得聲稱或暗示有治癒、治療或防止疾病的作用;也不得聲稱所示產品本身具有某種營養素的功能。
5.4.3.1 被聲稱的營養素在所示產品中的含量與可類比的普通食品的相對差異不少於25%。
5.4.3.2 被聲稱的營養素在所示產品中的含量顯著。
5.4.3.3 被聲稱的營養素的作用有公認的科學依據。
5.5 推薦標示內容
5.5.1 在標示營養成分的同時,可以依據適宜人群,按品質分數標示每份或每100g(100mL)食品中的營養素占《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中推薦攝入量(RNI)的量,例如X%。
5.5.2 如果《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未提供推薦攝入量(RNI),可按品質分數標示每份或每100g(100mL)食品中的營養素占《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中適宜攝入量(AI)的量。
依據最新2011年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推薦標示內容如下(重要):
5.1 在標示能量值和營養成分含量值的同時,可以依據適宜人群,按品質百分比標示每100g/100ml和(或)每份食品中的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占《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中的推薦攝入量(RNI)或適宜攝入量(AI)的量,如X%。無推薦攝入量(RNI)或適宜攝入量(AI)的營養成分,可不標示品質百分比,或者用“-”等方式標示。
5.2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聲稱或比較聲稱
5.2.1符合5.2.2~5.2.4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對能量或營養成分進行含量聲稱或比較聲稱。5.2.2被聲稱的營養成分在產品中的含量顯著。
5.2.3被聲稱的營養成分應有充足的科學證據,或者提供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允許聲稱的依據。
5.2.4被聲稱的營養成分在產品中的含量與可類比的食品的相對差異不少於25%。
5.2.5不應對0-6月齡的嬰兒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進行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
5.3 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功能聲稱
5.3.1符合5.2.2~5.2.4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對能量和(或)營養成分進行功能聲稱。
5.3.2 所使用的功能聲稱用語應有充足的科學證據,或者提供其他國家和(或)國際組織的依據。不得聲稱或暗示產品有治癒、治療或防止疾病的作用。
5.3.3 不應對0-6月齡的嬰兒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進行功能聲稱。
為了讓讀者了解其演進,2004年(舊)發布之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 7718-2004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規定,針對能量及營養素標示方式內容如下:
附錄A
(規範性附錄)
食品中能量和營養素的標示方式,標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許偏差
A.1 能量和營養素的標示方式
A.1.1 能量
A.1.1.1 應標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的能量值。
A.1.1.2 能量以千焦(kJ)或焦耳(J)標示。
示例:1966kJ/100g,或1966kJ/100mL
注:食品的能量是指食物中能提供燃燒熱的能量,即熱能。
A.1.1.3 營養素的能量係數按以下數值計算:
碳水化合物 17kJ/g
蛋白質 17kJ/g
脂肪 37kJ/g
乙醇 29kJ/g
有機酸 13kJ/g
A.1.2 蛋白質、脂肪、膳食纖維、碳水化合物(指可利用碳水化合物)
應標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蛋白質、脂肪、膳食纖維、碳水化合物(指可利用碳水化合物)的含量(g)。
如需標明碳水化合物的類型,應按以下方式:
每100g或100mL含碳水化合物××g,其中××糖(如葡萄糖、蔗糖)××g。
注意!上述內容在最新2011年發布之標準中已經刪除!提供此內容僅供了解其演進,非為最新資訊。
A.1.3 維生素
應標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維生素的含量[mg、μg或國際單位(IU)]。
維生素B1、維生素B2、維生素C以mg或μg表示;
維生素A、維生素D、維生素E以國際單位(IU)或mg、μg表示。
A.1.4 礦物質與微量元素
應標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礦物質、微量元素的含量(mg或μg)。
A.2 標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許偏差
可採用A.2.1~A.2.3任意一種,或兼用其中二種、三種方式標示能量、營養素的數值。其中A.2.1是最合理、消費者最容易理解的方式。
A.2.1 標示範圍值。如每100mL滅菌純牛乳中蛋白質的含量為3.0%~3.5%;每100g乳粉中鐵的含量為6mg~11mg。
按此方式標示時,營養素的實際含量不得超出標示值的範圍。
A.2.2 標示平均值。如每100mL滅菌純牛乳中蛋白質的含量平均為3.0g,每100g乳粉中鐵的含量平均為8mg;或在營養成分(表)的適當位置標示“每100g(100mL)平均含量。
按此方式標示時,強化的營養素或天然存在的固有營養素的實際含量不得低於標示值的80%。如聲稱低能量、低脂肪、低飽和脂肪酸、低膽固醇或低鈉時,這些物質的實際含量不得超過標示值的20%。
A.2.3 標示最低值或最高值。如每100mL滅菌純牛乳中蛋白質的含量不低於3.0g(或蛋白質不低於3.0g/100mL);每100g脫脂乳粉中脂肪的含量不高於1.5g(或脂肪含量不高於1.5g/100g)。
按此方式標示時,營養素的實際含量不得高於或低於對應的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