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虛實整合方案

   為了因應平潭特殊的環境及政策優勢,本著為台灣中小企業搭橋及提供一站式的服務,讓供應商用最短的時間融入中國市場的經營,安翌全球提供有別於一般跨境電子口岸的虛實整方案,也就是提供小商貿免稅區 "實體產品展銷櫃位"及線上 "海關聯網的跨境網路銷售平台" 的線上線下雙網銷售模式,讓廠商以最低的成本、高度曝光度、高度磁吸度、最完整的全銷售管道的機會,在中國消費市場上直接銷售、再批發的渠道找尋代理商的最快速捷徑。

 

前言

隨著中國大陸海關總署“56號文”出台,過去對台最具優勢的小三通通關失去優勢,其執行後的影響主要是在對臺灣商品出口到中國大陸市場的行政、檢驗檢疫、關稅等做出緊縮,規範在國際貿易上或跨境電商運營中,都將需朝向合規的正貿模式發展下操作,而自貿區內所提供的各項優惠政策,就是台商需要關注的重點。

 
1.認識平潭自貿區及免稅區運作
一、福建省自由貿易試驗區簡介:
2014年12月31日,國務院正式批復設立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從此成為中國大陸境內繼上海自貿試驗區之後的第二批自貿試驗區。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範圍總面積118.04平方公里,包括平潭、廈門、福州3個片區。其中平潭片區43平方公里、廈門片區43.78平方公里、福州片區31.26平方公里。
 

功能定位明晰
  
  按區域佈局劃分:平潭片區重點建設兩岸共同家園和國際旅遊島,在投資貿易和資金人員往來方面實施更加自由便利的措施。廈門片區重點發展兩岸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合作示範區、東南國際航運中心、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和兩岸貿易中心。福州片區重點建設先進製造業基地、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交流合作的重要平臺、兩岸服務貿易與金融創新合作示範區。
  
  按海關監管方式劃分: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以貿易便利化為主要內容的制度創新,開展國際貿易保稅加工保稅物流等業務。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投資制度改革,推動金融制度創新,積極發展現代服務業和高端製造業。
  
自然環境優越
  
  福建省位於中國東南沿海,東臨臺灣,毗鄰港澳,陸地面積12.14萬平方公里,海域面積13.6萬平方公里,是中國面向亞太地區的主要視窗之一。
  
  福建氣候溫和,四季常青,年均氣溫17-21℃,雨量充沛,空氣品質良好。森林覆蓋率65.95%,居全國第一。水、大氣和生態環境位居全國前茅,享有“清新福建”的美譽。
  
投資環境良好
  
  福建是中國最具成長性和競爭力的新興區域。2014年福建GDP2.4萬億元人民幣,比增9.9%;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9205.5億元人民幣,比增12.9%;進出口貿易1775億美元,比增4.8%;實際利用外商投資71.1億美元,比增6.5%。截至2014年底,已批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48681家,實際利用外資1001億美元。已有70家世界500強企業在福建投資興業。
  
  交通方面。福建已形成大型海港、高速公路、高速鐵路、現代空港的立體綜合交通體系,可無縫通達中國大陸各省市區和臺灣、香港、澳門地區以及日本、韓國、東南亞各國。福建是中國五大港口群之一,已開通集裝箱國際航線160多條,可通達世界130多個港口,2013年集裝箱輸送量1170萬標箱。福建現有5個機場,已開通國際、國內航線218條,2014年旅客輸送量3215萬人次。
  
  產業配套方面。福建南北聯接珠江三角洲和長江三角洲兩大經濟發達區域,產業環境配套。已形成石油化工、裝備製造、電子資訊三大主導產業,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文化創意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和輕工、紡織、林產等優勢產業。
  
  通訊方面。福建電訊服務居全國領先地位,所有城鄉可直拔國際電話,可與世界180多個國家和地區通訊。
  
  人才方面。福建是中國教育最發達的省份之一。福建籍及在福建工作的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兩院院士人數居全國第三位,全省有各大類科研機構5200個。福建有85所高等院校,每年可輸送17.85萬名以上各類科研和技術人才。
  
發展前景廣闊
  
  對福建而言,通過設立自貿試驗區,推進體制機制創新,營造更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對增強發展軟實力,實現政府管理經濟方式轉變,推動長遠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福建自貿試驗區將以開放促改革。堅持擴大開放和深化改革相結合、培育功能與制度創新相結合,著力推動政府職能轉變,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制化的營商環境,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福建自貿試驗區將立足于深化兩岸經濟合作。結合國家戰略和福建特點,深化對台經濟合作,力求充分發揮福建對台優勢,率先推動閩台之間投資貿易自由化和資金人員往來便利化進程,與現有的上海自貿試驗區形成互補試驗、對比試驗。
  
  福建自貿試驗區將服務於 “一帶一路”戰略。作為國務院確定的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核心區,我省積極拓展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經貿合作,進一步優化福建對外開放格局。
 
參考資料來源:http://www.subo9.com/index.php?g=Wap&m=Index&a=content&id=58&classid=156&token=mljjvg1430980388&wecha_id=oaV3zss6UWtm2fKWF2wYQciic_zE
 
二. 平潭對台的各項優惠政策:
 
(一)通關制度
     平潭綜合實驗區的通關制採用一線放寬、二線管住、人貨分離、分類管理模式,唯一二線閘口和監管查驗設施,選擇性徵收關稅與成本降低外,可利用人貨分離的分類管理模式,提高通關效率。
 
 (1)一線放寬:指將平潭與境外的口岸設定為一線管理,其所需承擔工作如下:
     (a)對出入境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的出入境邊防檢查與檢疫。
     (b)對進出境人員攜帶的行李物品和交通運輸工具載運和貨物的重點檢查。
     (c)對進出平潭貨物的備案管理。
     (d)對槍支彈藥、國家秘密文件資料等國家禁止、限制的進出境物品的管理。

   (2)二線管住:是指將平潭與內地之間設定為二線管理,其主要承擔工作如下:
     (a)貨物的報關等查監管。
     (b)對人員攜帶的行李物品和交通運輸工具載運的貨物的檢查。

   (3)人貨分離:
     (a)對從境外進入平潭與生產有關的貨物實行備案管理。
     (b)區內貨物自由流轉。
     (c)平潭與臺灣地區之間的人員通關按現有模式管理。

  (4)分類管理
      (a)允許平潭居住人員,發展符合平潭功能定位的產業。
      (b)允許平潭建設商業性生活消費設施和開展商業零售等業務。

    (5)監管模式:是指設置環島巡查及監控設施,確保有效監管。

(二)稅收政策
    減免台籍投資租金;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優惠,由福建省政府補貼,並設立口岸離境免稅商店等。平潭綜合實驗區採「雙幣制」,及平潭綜合實驗區允許平潭的銀行機構和台灣地區銀行之間的金融業務中,可以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以及新台幣同業往來賬戶。 

(三)交通制度

   (1)航運:「海峽號」從平潭到臺北只要兩個半小時,使得閩台有了廈門至基 
      隆、台中、高雄以及平潭至台中、臺北共5條定期航線,每週有17個航
      班,福建。

   (2)台灣機動車可以在平潭綜合實驗區自由行駛,台灣地區機動車可以多次在
     平潭自由進出。

(四)「平潭對台小額商品交易市場」:
   中共國務院才政部於2013年3月下旬,正式批復「平潭對台小額商品交易市場」的稅收政策,使平潭正式成為繼廈門大嶝島後國家批准建設的大陸第二個對台小額商品免稅交易市場。
   平潭對台小額商品交易市場的政策落地,是自《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發展規劃》獲批以來,得以真正透過國務院相關部委(財政部)率先落時的第一批政策之一。至於平潭對台小額商品交易市場免稅商品範圍,包括糧油食品、土產畜產、紡織服裝、工藝品、輕工業品、醫藥品等六大類,具體內容為:
(1)糧油食品,包括糧油製品、食用動物及其產品、食用植物及其產品、水產品、食品製成品。
(2)土產畜產,包括茶葉、咖啡、可可、香調料及香料油、山貨、畜產品、煙類。
(3)紡織服裝,包括紡織品、絲襪品、服裝。
(4)工藝品類,包括陶瓷、地毯、裝飾掛毯、工藝品。
(5)輕工業品,包括家用電器、箱包及鞋帽、文體用品、日用五金器皿、鐘錶、家具、日用雜品、紙品。
(6)醫藥品類,包括中成藥、藥酒。

三.福建平潭免稅商店現況:
 
   《台灣商品免稅市場》是為了吸引台灣廠商進駐免稅區內進行產品展示及銷售台灣商品的區域。目前多已經被租售或分配完成,幾乎已無空的展示攤位。但為什麼反而許多MIT產品仍未進駐此區域銷售呢?主要原因是因為大部分的展區內的攤位皆由福建省當地或者平潭當地的台商或者在地人進駐此區,取得台灣商品情報及更新產品資訊不及時,與台灣廠商接觸的機會也不多,所以大多都是一些日常用品與食用商品展示而已。

 
 
    現在,透過我們強大的整合團隊的力量及過去的實際經驗及口碑,我們強力推薦《台灣製MIT廠商》優先邀請入駐,藉由在我們已經規劃的免稅商店展銷區內,讓每個廠商的產品能夠獨立而且有效的透過解說人員的推廣,有機會可以在場免稅銷售出去或者找尋到合適的代理商的唯一捷徑。

  除此之外,我們也提供24小時回購電子商務平台上架商品的機會,藉由【平潭的免稅政策】及【優惠的行郵稅政策】,讓不管是透過回購或者來台旅遊的遊客希望在找到您的商品時,都可以在我們與海關聯網的《aegogo安翌購》平台上買到真正MIT的商品,不會買到假貨。

  在物流方面,也有快速通關或者先行先試的優惠政策,減去過去走國際貿易正式清關的繁瑣流程及檢驗檢疫或改包裝的種種不便,減少優質MIT台灣商品因為保存期限而無法銷售的問題。未來也期待在雙邊以公正的第三方國際級檢驗單位出具的檢驗報告書通關的可能行,指日可待,省去還要送件到大陸預先核備、換包裝、換貼標的問題。
 
  在金流方面,我們也會以平台商的角色確保大陸消費者付款給我們之後,廠商可以在台直接結算,單一窗口完整服務,免去錢收不回或者的擔憂。

 
2.我們的優勢
一、完整的產品銷售模式:
 
(一)實體店:耗資千萬打造高科技時尚風格店鋪裝潢、專業銷售人才,您不需要自己派駐業務人員即可擁有
此一市場,在每年300 萬人的消費人次下,商品的曝光率升高,更是一個尋覓代理商的最佳管道,透
過實體店的商品展示,從B2B2C 都能全盤掌握。
 
(二)虛擬店:實體販售之外,24小時線上購物平台_aegogo安翌購,透過群組業務的推廣讓消費者將成為穩定客源,無論他身在何地方,都能不斷的在我們的虛擬商店回購。
 
二、強大電子商務:
 
①安翌全球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我們團隊數次獲獎並擁有許多輔導成功的案例。累積服務的商家超過3000個中小企業,在2010年與中國阿里巴巴旗下最大B2C電商平台-天貓商城,簽訂了台灣唯一的「海外客戶招商合作夥伴官方授權書」,也與馬來西亞最大MIT品牌代購網-Easyshop合作。這次代表平潭元谷貿易公司在台服務廠商上架產品到電子商務平台及協助支援後續的運營。
 
②中國郵政集團員工福利網:封閉性的消費市場,集團每年消費點數給旗下三十萬會員進上網上消費。
 
③北京優坊網:中國發展迅速的精品/奢侈品市場,四十萬會員人數是最具購買力和最有影響力的群體。
 
三、最強力行銷包裝:
 
 (一)中國聯通;中國聯通將以簡訊等方式傳遞給4 億多用戶,傳送店鋪資訊及店鋪活動,增強我們的曝光率。
 
 (二)利用當地多媒體資源推廣平潭免稅購物新資訊,結合政府旅遊機構促進福州市平潭縣旅遊風潮,舉辦精采表演、海灘派對、多重抽獎活動。
 
四、精良銷售團隊:
各領域商品皆具有專業人員培訓出的專業銷售人才。
 
五、最流暢運輸通路:由安翌全球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進出口貿易平潭元谷貿易有限公司與強大的物流陽光尚和公司,強手串連三方策略聯盟,創造最流暢的運輸通路。
 
六、最專業的進口三證辦理:有鑑於台灣化妝品、保健食品、母嬰用品在中國較受到中國消費市場的歡迎,安翌全球提供專門的進口三證、CCC證辦理,讓未來的通路銷售可以由消費者市場轉往批發通路,更大量的鋪貨。更多細節請參考http://www.aeweb.com.tw/service_info.php?item=aegogo#part44
3.中華兩岸跨境電商聯盟

組織 《中華兩岸跨境電商聯盟》

安翌全球為平潭免稅區與自貿區內第一家與平台海關/跨境通合作並系統介接完成的平台商,
在此優勢簇擁之下,即將成立台灣電子商務 "中華兩岸跨境店商產業聯盟",
將集合群策群力,以台灣中小企業中心核心組成,面向平潭自貿區內各個單位,
展開溝通,以建立活絡之交易環境為基礎,推動建立電子商務營運中心,將台灣特色產品、
虛擬服務銷售市場,促進電子商務之國際化、科計畫、打造成為跨境典商產業平台提高電子商務
市場規模。希望台灣各中小企業集結起來,共同為台海兩岸商務的發展,貢獻一己之力。

加入聯盟,請填寫此文件"同意加入中華兩岸跨境店商產業聯盟"
 

謝謝您!

〈加入聯盟參考案例〉


 

4. 平潭綜合實驗區簡介_影片

5.預約專人洽談

若您對我們的服務想更進一步的了解,請點選下方按鈕填寫資料,我們將請專人與您洽談。

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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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品牌認識》aegogo安翌购-讓您安心購!
   ae源至於台灣安翌全球網路股份有限公司aeweb的企業形象延伸,十幾年來服務台灣的品牌商多達3000戶,至始至終秉持著 "服務、誠信、信賴、安心"為目標,永遠以提供最優質的服務給需要的企業。
 
   現在!安翌全球在台灣累積豐富經驗,將以台灣美麗的寶島、優質特色商品(MIT)為出發,帶領企業展翅飛翔、拓展視野,gogo代表快樂出發、安心購物之意,只要能與aegogo安翌购接觸,就能觸摸台灣最道地、最原始、也是最令人期待的感動購物經驗!
 
   在天貓商城的aegogo安翌购旗艦店及未來針對平潭優惠政策設立的aegogo安翌購平台裏,我們秉持著台灣人熱情愛分享的精神,為大家帶來台灣特色的商品,希望藉由這分享的過程,使大家見識到「福爾摩沙」不同的風貌,並對這塊寶島有著更深層的認識與瞭解。
2.為何選擇aegogo?

   aegogo跨境電子商務主要是以「MIT優質商品」為號召,將品牌商所提供的優質商品以電子商務模式出口到全世界各地區並在當地的電子商務平台進行銷售。目前我們在大陸天貓商城(也就是原來的淘寶商城)有自主營運的《aegogo安翌购旗艦店》,裏面所銷售的產品都是MIT優良商品。為了要能夠合法的進入中國市場銷售並開發潛在代理商,上天貓代表【優良品牌】的保證書,以〈低成本、低庫存、低風險、高曝光〉快速在天貓商城上架,是您進入中國市場最熱門的捷徑!

除了大陸天貓商城,我們也提供實體百貨公司的通路、連鎖店、門店、超市等數千家的連鎖通路,請參考如下:

實 體 通 路

通 路 規 模

重慶百貨集團 連鎖百貨、各類商場、門店合計130家(股票上市)
新世紀百貨集團 16個綜合商場,88個連鎖超市(股票上市)
重客隆連鎖超市 790餘家連鎖店
和平大藥房 2512家連鎖店遍布重慶、四川、貴州、廣東(股票上市)
桐君閣大藥房 160家連鎖店
上海復美連鎖藥局 400餘佳遍佈上海(屬復興集團,股票上市)
上海光明乳業集團 好得便利店、可的便利店,農工商超市共3500家
萬達百貨集團 2012年門店數58家、2015年將達110家

只要您的商品能夠正式報關進口至中國,都有機會直接與通路商面對面洽談並快速上架。減少找尋大陸市場進入的通路成本與減少摸索各各方式所花費的時間。

3.aegogo服務特色

  • 交易最合法
    aegogo以合法經營為前提,提供跨境電子商務服務,輔導供應商商標申請/商品合法銷售資格(例如:食品雙證,化妝品三證..)代辦,由正式進出口報關方式將商品進口至中國大陸,均通過合法的報檢與完稅,商品售出後,由安翌在中國大陸的分公司-"晟軒安翌"開立稅票,協助品牌商繳納企業營業稅,銷售所得結算,亦經由合法的外匯方式,由人民幣轉匯至供應商台灣的美金帳戶,以合法的交易模式,才能讓商品在中國大陸市場順利的推展,無後顧之憂。
  • 服務最完整
    由於以合法正規的方式直接進入中國大陸消費市場(B2C)有相當大的門檻,台灣的產業結構又是以中小企業為主,供應商將面臨許多待克服的問題,除了須對國際貿易與中國大陸經驗有一定的了解之外,尤其是商品進入到中國大陸之後到完成整個末端銷售流程,並非一般中小企業能夠獨立完成的。
    有鑑於此,aegogo的服務將可以完全解決供應商的問題,除了商品進入到中國大陸市場之前的輔導協助之外,供應商僅需將商品從台灣出口報關之後,當商品抵達中國大陸口岸之後,報關,商檢,貼標,倉儲,物流,銷售,客服,售後服務,金流..等事項,均由安翌來提供完整的服務順利協助品牌商在中國大陸經營自己品牌。
     
  • 團隊最專業
    安翌全球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團隊成員15人早在2003年即投入網際網路的事業,2004年起加入網際網路電子商(E-Commerce)務服務營運,並且於2006年配合執行『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縮減產業數位落差計畫』起,不僅實際輔導中小企業e化,又持續通過了經濟部各項電子商務相關輔導計畫(詳見團隊能量),累積了相當豐富的電子商務營運經驗,我們也深知跨境商務整體的流程,以及如何解決供應商所面臨的問題,因此提出aegogo的營運模式,整合了專業又可靠的團隊,提供最完整最專業的服務,讓供應商不必分別找多家廠商來解決問題,甚至多花時間或冤枉錢來學習經驗,aegogo提供的服務,讓供應商僅需面對安翌一家公司即可得到專業的服務,順利進軍中國大陸市場。
     
  • 預備資金低
    aegogo供應商如果自行去中國大陸開拓市場,光是:公司設立/人事開銷/廠辦租金/倉儲物流/行銷廣告/銷售客服/金流稅務..等需投入資金,估計至少需要150~200萬人民幣,尚不包含商品開始銷售須負擔的成本,若是透過代理商將商品銷售至中國大陸,卻又無法掌握市場狀況。

    而若廠商自行上架天貓,成本更是可觀:
經營大類
入駐天貓保證金
(RMB5-15萬)
入駐天貓服務費/年
(依類別)
其他經營成本
(網站營運TP+物流客服+帳務/年)
開店成本
合計
多品牌多品類(賣場型) RMB150,000
NTD 750,000
RMB60,000
NTD 300,000
RMB600,000
+300,000+32,800
NTD 4,664,000
RMB1,142,800
NTD 5,714,000
服飾類 RMB5~15萬
NTD 250,000
RMB60,000
NTD 300,000
RMB600,000
+300,000+32,800
NTD 4,664,000
RMB1,042,800~1142800
NTD 5,214,000~5,714,000
食品類 RMB50,000~15萬NTD 250,000 RMB30,000
NTD 150,000
RMB600,000
+300,000+32,800
NTD 4,664,000
RMB1,012,800~1112800
NTD 5,064,000~5,564,000
日常用品家飾類 RMB50,000~15萬
NTD 250,000
RMB60,000
NTD 300,000
RMB600,000
+300,000+32,800
NTD 4,664,000
RMB1,042,800~1142800
NTD 5,214,000~5,714,000
美妝保養 RMB50,000~15萬NTD 250,000 RMB30,000
NTD 150,000
RMB600,000
+300,000+32,800
NTD 4,664,000
RMB1,012,800~1112800
NTD 5,064,000~5,564,000
醫療保健 RMB50,000~15萬NTD 250,000 RMB30,000
NTD 150,000
RMB600,000
+300,000+32,800
NTD 4,664,000
RMB1,012,800~1112800
NTD 5,064,000~5,564,000

  • (※注意:上表並未含以末端售價的銷售抽成:如天貓抽成的費用2-5%+積分反饋消費者0.5% +
                  支付寶抽成: 0.7-1.2%+營運團隊抽成10-25%+部分網軍抽成5-20%成+設立公司/人員與稅收等相關費用)

    aegogo的服務正好符合許多欲開發中國大陸市場,卻又不想投入大量資金的供應商,供應商在通過中國大陸商標註冊以及取得商品銷售許可(如化妝品三證)的情形之下,僅需支付aegogo的服務年費,並且準備約100pcs的商品(為大約值,須視商品類別而定),在中國大陸所產生的費用,除關稅和增值稅之外,均由商品售出之後再做結算,不須先投入大量的資金,即可直接以供應商自己的品牌進入中國大陸市場。

  • 庫存壓力低
    aegogo的營運採小額貿易的模式,初期僅需提供約每款100pcs的貨量,即可上架我們在天貓〈aegogo安翌购旗艦店〉進行銷售,之後依據銷售狀況來調整庫存數量,另外我們也有屬於預購性質銷售,有訂單才出貨,因此對供應商而言,不需承擔太大的庫存壓力。
     
  • 經營風險低
    過去要經營海外市場,除了尋找當地的代理商或通路商合作的方式之外,只有自行到海外設立據點,通常尋找代理商或通路商合作,若非商品本身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優勢,不太容易談到優渥的條件,再者,市場掌握在代理商或通路商手上,成敗無法由自己掌控;若是自行到海外設立據點,除了要付出高額資金之外,對當地的環境,法令,市場狀況,風俗民情..等,也要有相當程度的了解,風險完全由自己承擔。

    現在透過aegogo的跨境電子商務營運,供應商不需要透過代理商即可以自己的品牌將商品銷售到中國大陸市場,無須承擔高度的經營風險和成本,又可以直接掌握市場狀況,建立品牌,而且完全以合法的方式通過商品檢驗和課稅,免除市場做大之後被追朔合法性的後顧之憂。
  • 供應商最省力
    aegogo的營運模式裡,供應商僅需將商品做好進軍中國大陸的準備之後(例如:商標申請註冊/辦証,取得商品銷售許可...等),由台灣將商品出口即可,當商品進入到中國大陸之後,舉凡:進口報關/商檢/貼標/倉儲/物流/銷售/客服/金流/開立稅票...等應盡事宜,均由安翌在大陸的分公司-晟軒安翌來完成,供應商初期僅需負責產品出貨+進出口報關費用+ 關稅+增值稅費用支付即可,若市場反應熱烈,供應商可在評估後續的市場營運策略。
     
  • 品牌曝光優勢
    aegogo在中國大陸的主要通路《MIT優良商品》訴求為主,中國大陸電子商務網站眾多,2012年數據顯示,唯有淘寶網獨大,擁有中國大陸電子商務市場大約八成的市占率,註冊用戶約4.2憶人口,平均每分鐘賣出4.8萬件商品,平均在線人數(同時在淘寶網上瀏覽人數)超過一千萬人,有別於淘寶網(C2C)線上超過8億件商品曝光不易以及商品質量參差不齊的劣勢,天貓商城(原為淘寶商城)(B2C)均販售有品牌的商品,並且經過天貓商城審核與質量保證,對消費者而言,商品的價值並非淘寶網(C2C)可以相提並論,此外,在天貓商城台灣的商品,對大陸的消費者而言有其指標性地位,又不需要跟8億件商品爭取曝光率,品牌先進先贏,擁有絕對的曝光優勢。
     
  • 供應商未來發展性高
    aegogo的營運宗旨,就是要將MIT的商品拓展到海外市場,並且能夠持續推展,過去許多廠商以國外參展的方式來推展海外市場,但是國外參展的方式通常一次性的,除了勞力傷財之外,很難有後續的發展(法規限制等),aegogo要幫供應商建立的是長期性與多元化的銷售通路(不只淘寶商城的銷售通路),可以與實體的通路與展銷會相輔相成,將實體通路的客戶引導至商城購買,若銷售成效佳,可以協助廠商B2B的實體招商,乃至於至中國大陸申請公司,進行中國大陸市場的深耕,或者自行尋求其他合作夥伴。
4.aegogo輕鬆五步驟帶您上天貓!

輕鬆五步上天貓,您準備好了嗎?!

1.什麼是化妝品?申請通過數量?
依據中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將化妝品功能界定為“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具體如下:
 
清潔作用:對皮膚、毛髮、指甲、口唇等部位的污垢、彩妝進行清潔,如潔面霜、沐浴液、洗髮香波、睫毛膏卸妝液等。
消除不良氣味:通過抑汗或掩蓋方法,達到減輕和消除體臭的作用,如抑汗劑、祛臭劑等。
護膚、護髮作用:保護皮膚,使皮膚滋潤、光滑和富有彈性,以抵禦寒風、烈日和紫外線等的損害,達到保持皮膚水分、延緩皮膚衰老的目的;保護毛髮,使毛髮柔順,達到防止毛髮枯斷的目的。如潤膚霜、防曬霜、潤髮油、護髮素等。
美容和修飾作用:對皮膚、毛髮、指甲、口唇等進行美化和修飾,達到美化容顏、賦予人體香氣的目的,如香粉、胭脂、唇膏、髮膠、染髮劑、燙髮劑和香水等。
判斷一個產品是否屬於中國法規定義的化妝品範疇,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
 
產品的使用方法 應是塗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的方法,如揉、抹、敷等,而以口服、注射等方式達到美容目的的產品不屬化妝品範疇。
產品施於人體的部位 應是人體表面任何部位,如皮膚、毛髮、指甲、口唇等,而牙齒、口腔黏膜等不在此範疇。
產品的功能和使用目的 應是以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為目的,不具有預防和治療疾病的功能,這也是化妝品與藥品的本質區別。
 
目前,中國法規定義的化妝品不包括牙膏和其他與口腔黏膜接觸的產品。


2013年6月查詢之最新申請通過中國國產化妝品與進口化妝品的數據如下:
國產化妝品 18063支   進口化妝品 83726支
其數據可看出,1. 進口化妝品仍普遍受中國民眾信賴及歡迎,2.雖於許多品牌商於中國設工廠生產,成分配方與製程外流的風險考量下,海外品牌商仍願意申請批文來進口銷售。

 

 1.什麼是化妝品?申請通過數量?

2.化妝品分為哪些種類?

綜合來說,用於育發、染發、燙髮、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曬的九類化妝品稱為特殊用途化妝品,除此之外的稱為普通用途化妝品(或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分為發用類、護膚類、彩妝類、指(趾)甲類和芳香類。

  1. 育發化妝品是指有助於毛髮生長、減少脫髮和斷發的化妝品。
  2. 染髮化妝品是指具有改變頭髮顏色作用的化妝品。
  3. 燙髮化妝品是指具有改變頭髮彎曲度,並維持相對穩定的化妝品。
  4. 脫毛化妝品是指具有減少、消除體毛作用的化妝品。
  5. 美乳化妝品是指有助於乳房健美的化妝品。
  6. 健美化妝品是指有助於使體形健美的化妝品。
  7. 除臭化妝品是指有助於消除腋臭的化妝品。
  8. 祛斑化妝品是指用於減輕皮膚表皮色素沉著的化妝品。
  9. 防曬化妝品是指具有吸收紫外線作用、減輕因日曬引起皮膚損傷功能的化妝品。

    (資料來源: 北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CFDA http://www.sda.gov.cn/WS01/CL1195/)

2.化妝品分為哪些種類?

3.CFDA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備案) 程序為何?

自2004年7月1日開始,中國國家衛生部簡化進口化妝品程式,特殊類產品仍沿襲原有的註冊制,而普通類產品則實行備案制。二者在程式上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前者在受理後需由評審委員會進行技術審評。

  1. 進口普通化妝品的申報程式:需經過樣品檢驗、整理申報材料、申請備案、材料審核、核發備案憑證等程式。
  2. 進口特殊化妝品的申報程式:需經過樣品檢驗、整理申報材料、申請註冊、材料審評、核發註冊批件等程式。
4.什麼樣的化妝品由CFDA(藥監局)審批?

所有進口化妝品必須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CFDA)審批。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進口化妝品審批及管理機構從2008年9月1日起由衛生部變更到設立在北京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CFDA)

5.化妝品申報涉及的機構有哪些?

化妝品的申報,主要涉及到四種機構:檢測機構(疾控中心);受理辦公室(CFDA行政服務中心);評審委員會(中保辦);行政審批部門(國家局)

  1. 檢測機構:接受企業的委託,負責對產品進行技術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2. 受理辦公室:負責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材料符合要求則受理並負責安排參加評審會;對於擬批准的產品上報CFDA;發放證書等。
  3. 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申報的產品進行技術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建議批准或不予批准等。
  4. 行政審批部門:對通過了評審委員會技術評審的產品進行進一步審核,如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則予以批准,經批准的產品發給化妝品批准文號,也就是所謂的批文或第一證。
6.樣品送到哪做檢驗?

2008年7月31日衛生部認定中國疾控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等14家單位為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檢驗機構。

獲認定的檢驗機構及其檢驗項目的範圍分別是:中國疾控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廣東省疾控中心、上海市疾控中心、北京市疾控中心、遼寧省疾控中心、江蘇省疾控中心、浙江省疾控中心、四川省疾控中心和湖北省疾控中心9家單位為化妝品衛生安全檢驗機構,承擔《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檢驗規定》規定的全部微生物、衛生化學和毒理學檢驗專案。
 
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總醫院、上海市皮膚病性病醫院、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四川大學華西醫院和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5家單位為化妝品人體安全性和功效檢驗機構,承擔《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檢驗規定》規定的人體安全性和防曬功效檢測專案。

2013年更新更多機構配合檢驗,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之檢驗機構名單如下:

編 號

2013年 中國化妝品 27個行政許可檢驗機構

01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
02 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03 遼寧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04 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05 江蘇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06 浙江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07 廣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08 四川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09 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總醫院
10 上海市皮膚病醫院
11 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
12 四川大學華西醫院
13 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
14 北京市藥品檢驗所
15 上海市食品藥品檢驗所
16 中國醫學科學院皮膚病醫院
17 廣東省藥品檢驗所
18 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所
19 山東省食品藥品檢驗所
20 福建省藥品檢驗所
21 廣州市藥品檢驗所
22 深圳市藥品檢驗所
23 湖北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24 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
25 遼寧省食品藥品檢驗所
26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檢驗所
27 福建省廈門市藥品檢驗所

 

7.申請化妝品需經過哪些檢驗?

化妝品一般要進行微生物檢驗、衛生化學檢驗、毒理學安全性實驗、人體安全及功能試驗。檢驗時間一般在2-4個月,有些特殊功能化妝品因為要做人體試驗,時間稍長。

  1. 微生物學檢驗:包括菌落總數、糞大腸菌群、金黃色葡萄球菌、銅綠假單胞菌、黴菌和酵母菌等檢驗項目;
  2. 衛生化學檢驗:包括汞、鉛、砷等衛生化學指標的檢測,斑蟊、氮芥、巰基乙酸、性激素、甲醛等禁、限用物質含量的檢測,以及 pH 值等其他檢測;
  3. 毒理學試驗:普通化妝品需要做的試驗包括急性皮膚刺激性試驗、急性眼刺激性試驗、多次皮膚刺激性試驗;特殊用途化妝品除以上三項試驗,還包括皮膚變態反應試驗、皮膚光毒性試驗、回復突變試驗、體外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具體試驗需根據實際產品而定。
  4. 特殊用途化妝品人體安全性和功效性評價:包括人體斑貼試驗、人體試用試驗、SPF值測定、PA值測定、防水性能測定等。
8.申請進口化妝品批文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化妝品申報的時間,與以下幾個因素有關:

  1.  檢驗時間:
    進口普通類化妝品檢驗週期,一般在40—60天內完成。特殊用途化妝品(除育發、健美類、美乳類產品)的各項試驗的純檢測週期,一般在80天內完成。防曬類產品如果加做SPF值試驗及PA試驗,時間需要適當延長。育發類、健美類、美乳類產品需要做人體試用試驗安全性評價,整個週期約為150天。
  2. 資料準備:
    資料準備的情況,會影響申報的週期。如果資料準備符合CFDA相關規定和要求,評委會沒有異議或只需稍加修改,則可加快申報週期,否則會延長申報的週期。
  3. 評審時間:
    自2009年1月起,審評中心決定將化妝品審評會議的週期調整為每月一次。會議一般在當月的最後一周召開,如遇法定節假日等特殊情況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審評產品範圍為當月末受理的產品。
  4. 評審政策:
    評委會可能會對某些技術問題提出新的看法,需要補充試驗,或需要申報單位元進一步提供資料,則可能會延長申報週期。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須要通過中保辦審評辦公室的評審,隨時遞交材料,每周都有評審,特殊化品評審會每月招開一次,每次評審會歷時約一周,一般在月末最後一周。

總之,進口普通類化妝品一般在4-4.5個月取得批文,進口特殊類化妝品一般在6~8個月左右取得批文。

9.進口化妝品註冊所需準備哪些資料?

2013年所有進口化妝品大致需要準備的文件,請參考如下: (隨時以北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CFDA公布為準)

(一)進口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產品中文名稱命名依據;*#
(三)產品配方;*# 
(四)生產工藝簡述和簡圖;*#  
(五)產品品質安全控制要求;*#  
(六)產品原包裝(含產品標籤、產品說明書);擬專為中國市場設計包裝的,需同時提交產品設計包裝(含產品標籤、產品說明書);* 
(七)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的許可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及相關資料;*  
(八)產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安全性評估資料;*#  
(九)申請育發、健美、美乳類產品的,應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據的科學文獻資料;*# 
(十)已經備案的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授權書影本及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營業執照影本並加蓋公章;*#  
(十一)化妝品使用原料及原料來源符合瘋牛病疫區高風險物質禁限用要求的承諾書;*  
(十二)產品在生產國(地區)或原產國(地區)生產(公會/協會)和自有銷售(衛生署)的證明文件;*#  
(十三)可能有助於行政許可的其他資料。
(十四)樣品#
 
  注:*表示我公司負責的資料,#表示需要貴公司提供,*#表示雙方共同來做,我公司會提供樣本或建議。
 
若申報產品以委託加工方式生產的,除按以上規定提交材料外,還須提交下面資料:
委託方與被委託方簽訂的委託加工協議書;
進口產品應提供被委託生產企業的品質管制體系(ISO)或良好生產規範(GMP)的證明檔,如果沒有以上兩類證明檔,可由國家化妝品行業協會或政府部門開具良好品質證明;
而證明文件包含以下三種:
 
  1、產品在生產國(地區)或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化妝品公會/協會);
  2、代理申報的,應提供委託代理證明;
  3、國外生產廠家給國內在華責任單位開具的“授權書”;
10.產品配方有哪些規定?
(一)應標明全部成份的名稱、使用目的、百分含量,並按含量遞減順序排列;各成份有效物含量均以百分之百計,特殊情況(如有效物含量非百分之百、含結晶水及存在多種分子結構等)應詳細標明;
(二)成份命名應使用INCI名,國產產品可使用規範的INCI中文譯名,無INCI名的可使用化學名,但不得使用商品名、俗名;
(三)著色劑應提供《化妝品衛生規範》規定的CI號;
(四)成份來源於植物、動物、微生物、礦物等原料的,應提供拉丁文學名;
(五)含有動物臟器提取物的,應提供原料的來源、品質規格和原料生產國允許使用的證明;
(六)分裝組配的產品(如染發、燙髮類產品等)應將各部分配方分別列出;
(七)含有複配限用物質的,應申報各物質的比例;
(八)《化妝品衛生規範》對限用物質原料有規格要求的,申報單位元還應提供由原料供應商出具的該原料的品質規格證明。
而檢驗中特殊情況要求:
1、配方中紫外線吸收劑含量超過0.5%的非防曬產品,除需常規檢測外,還應進行紫外線吸收劑量檢測、光毒試驗和變態反應試驗;
2、產品宣稱含有果酸,或配方成份中含有果酸總量≥3%,應進行果酸含量檢測;
3、防曬產品宣傳或標示SPF值的,應提供相應的檢驗方法和檢驗結果。
11.如何加快審查進度呢?

化妝品申報的週期,與以下幾個因素有關:評審週期、檢驗週期、資料準備情況、評審政策:

1、化妝品的評審會議,主要是特殊類產品,能否趕上當月的評審會。
2、化妝品的檢驗週期,專業代理申報公司一般與檢驗機構有良好的合作關係,安排檢驗的時間一般比較快。
3、資料準備的情況,會影響申報的週期。如果資料準備較好,評委會沒有異議或只需稍加修改,則可縮短申報週期,否則會延長申報的週期。
4、評委會可能會對某些技術問題提出新的看法,需要補充試驗,或需要申報單位元進一步提供資料,則可能會延長申報週期。
5、總之,如想縮短化妝品申報的週期,則需合理安排各個環節的時間,有專業人員檢查申報材料,但不排除會受到評審政策的影響。
12.CFDA頒發的《批文》的準備文號格式是什麼樣的?

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批准文號體例為:

國妝特進字J******** ;
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號體例為:國妝備進字J******** ;
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批准文號體例為:國妝特字G******** 。

批准文號中“********”的前4位為年份,後4位為行政許可的先後順序。

13.何謂 "收貨人備案制"?與所有辦証有何相關?
以下為中國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所發布的資訊,請參閱:

【發佈單位】 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佈文號】 2012年第55號公告
【發佈日期】 2012-04-05
【生效日期】 2012-10-01
【效    力】 
【備    注】   為進一步加強進口食品安全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和《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制定了《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管理規定》和《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管理規定》,現予以批准發佈,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管理規定》   
2. 《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管理規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掌握進口食品進出口商資訊及進口食品來源和流向,保障進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處理進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進口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和《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向中國大陸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內進口食品的收貨人(以下統稱進出口商)的備案管理。
 
  本規定附表所列經營食品種類之外的產品,如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部分糧食品種、部分油籽類、水果、食用活動物等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主管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備案管理系統),負責公佈和調整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名單。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進口食品收貨人備案申請的受理、備案資料資訊審核,以及在食品進口時對進出口商備案資訊的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備案
 
  第四條 向中國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備案,並對所提供備案資訊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通過備案管理系統填寫並提交備案申請表(附件1),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稱、所在國家或者地區、位址、連絡人姓名、電話、經營食品種類、填表人姓名、電話等資訊,並承諾所提供資訊真實有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保證在發生緊急情況時可以通過備案資訊與相關人員取得聯繫。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提交備案資訊後,獲得備案管理系統生成的備案編號和查詢編號,憑備案編號和查詢編號查詢備案進程或者修改備案資訊。
 
  第六條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位址、電話等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通過備案管理系統進行修改。備案管理系統保存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所提交的資訊以及資訊修改情況。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稱發生變化時,應當重新申請備案。
 
  第七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完整提供備案資訊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予以備案。備案管理系統生成備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單,並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公佈。公佈名單的資訊包括:備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稱及所在國家或者地區。
 
  第三章 進口食品收貨人備案
 
  第八條 進口食品收貨人(以下簡稱收貨人),應當向其工商註冊登記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並對所提供備案資訊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收貨人應當于食品進口前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申請備案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準確完備的收貨人備案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等的影本並交驗正本;
   (三)企業品質安全管理制度;
  (四)與食品安全相關的組織機構設置、部門職能和崗位職責;
   (五)擬經營的食品種類、存放地點;
   (六)2年內曾從事食品進口、加工和銷售的,應當提供相關說明(食品品種、數量);
  (七)自理報檢的,應當提供自理報檢單位備案登記證明書影本並交驗正本。
 
  檢驗檢疫機構核實企業提供的資訊後,准予備案。
 
  第十條 收貨人在提供上述紙質檔材料的同時,應當通過備案管理系統填寫並提交備案申請表(附件2),提供收貨人名稱、位址、連絡人姓名、電話、經營食品種類、填表人姓名、電話以及承諾書等資訊。收貨人應當保證在發生緊急情況時可以通過備案資訊與相關人員取得聯繫。
 
  收貨人提交備案資訊後,獲得備案管理系統生成的申請號和查詢編號,憑申請號和查詢編號查詢備案進程或者修改備案資訊。
 
  第十一條 收貨人名稱、位址、電話等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通過備案管理系統提出修改申請,由檢驗檢疫機構審核同意後,予以修改。備案管理系統保存收貨人所提交的資訊以及資訊修改情況。
 
  第十二條 備案申請資料齊全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受理並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
 
  第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收貨人的備案資料及電子資訊核實後,發放備案編號。備案管理系統生成備案收貨人名單,並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公佈。公佈名單的資訊包括:備案收貨人名稱、所在地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名稱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檢驗檢疫部門對已獲得備案的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資訊實施監督抽查。
 
  各地檢驗檢疫機構通過對進口食品所載資訊核查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備案資訊,通過查驗有關證明材料或者現場核查收貨人所提供的備案資訊。
 
  對備案資訊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其更正、完善備案資訊。不按要求及時更正、完善資訊的,應當將有關資訊錄入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不良信譽記錄。
 
  第十五條 進口食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對進口食品進行報檢時,應當在報檢單中注明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名稱及備案編號。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核對備案編號和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名稱等資訊與備案資訊的一致性,對未備案或者與備案資訊不一致的,告知其完成備案或者更正相關資訊。
 
  第十六條
 
  (一)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在申請備案時提供虛假備案資料和資訊的,不予備案;已備案的,取消備案編號。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向中國出口的食品存在疫情或者品質安全問題的,納入信譽記錄管理,並加強其進口食品檢驗檢疫;對於其他違規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二)收貨人在申請備案時提供虛假備案資料和資訊的,不予備案;已備案的,取消備案編號。
 
  收貨人轉讓、借用、篡改備案編號的,納入信譽記錄管理,並加強其進口食品檢驗檢疫。
 
  第五章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1. 何謂《特殊膳食用食品》
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為滿足特殊的身體或生理狀況和(或)疾病、紊亂等狀態下的特定膳食需求而專門加工或配方的食品。這類食品的營養素和(或)其他營養成分的含量與可類比的普通食品有顯著不同。 

※注意:以下內容均來自於中國國家食品衛生安全標準節錄出來,請斟酌參考。若遇有最新變動無標示上去,請自行上網找尋更新版。謝謝!
2.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術語、定義、涵蓋範圍

依據最新2011年中國國家食品衛生標準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和GB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中確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特殊膳食用食品主要包括: 
2.1.1嬰幼兒配方食品 
2.1.1.1嬰兒配方食品 
2.1.1.2 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 
2.1.1.3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 
2.1.2 嬰幼兒輔助食品 
2.1.2.1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 
2.1.2.2 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 
2.1.3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2.1.1.3中涉及品種除外) 
2.1.4 低能量配方食品 
2.1.5 除2.1.1~ 2.1.4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 
2.2 推薦攝入量 
可以滿足某一特定性別、年齡及生理狀況群體中絕大多數(97%~98%)個體每日需要的營養素攝入量。 
2.3 適宜攝入量 
通過觀察或實驗獲得的健康人群中某種營養素每日的攝入量。

================================================================================================
為了讓讀者更了解其演進過程,2004年所頒布之中國國家標準GB 7718-2004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第三章,其規定如下:
3.1 特殊膳食用食品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為滿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營養需要,按特殊配方而專門加工的食品( 包括嬰幼兒食品)。
       -這類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應與可類比的普通食品有顯著不同。 

3.2 營養素nutrient 
       -從食物中攝取的,維護機體生長發育、活動、正常代謝所需的物質,包括蛋白質、碳水化合物、脂肪、無機鹽(礦物質)、維生素五大類。 
       -水和膳食纖維,以及食物中其它對機體有益的成分也屬於營養素。 

3.3 推薦攝入量recommended nutrient intake,RNI 
       -通過實驗獲得的 —— 可以滿足健康群體中絕大多數(97%~98%)的個體 —— 每日維持機體正常生理功能和活動所需要從食物中攝取的某種營養素的量。 
       -長期保持推薦攝入量,可以使機體有適當儲備。 

3.4 適宜攝入量adequate intake, AI 
       -通過觀察和調查獲得的,健康群體中的個體每日攝入某種營養素的量。 
       -適宜攝入量(AI)和推薦攝入量(RNI)都能滿足群體中幾乎所有個體的需要;而適宜攝入量(AI)的準確性遠不如推薦攝入量(RNI)。 

3.特殊膳食基本要求
根據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2011年最新規範之特殊膳食基本要求列於規範第3章內容如下:
 
3.1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標籤應符合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基本要求的內容。
3.2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標籤,不應以藥物名稱和/或藥物圖形(不包括藥食兩用的物質)暗示療效、保健功能。

===========================================================================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標籤應符合2004年(舊)頒布GB 7718-2004第4章的規定,但不得標示下列內容。 

4.1 對某種疾病有預防、緩解、治療或治癒作用。 
4.2 “返老還童”、“延年益壽”、“白髮變黑”、“齒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它類似用語。 
4.3 在食品名稱前後,冠以藥物名稱或以藥物圖形、名稱(不包括藥食兩用的物質)暗示療效、保健功能。 
 
4.標示內容
依據最新2011年頒布之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內容列於標準第4章:
 
4.1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籤的標示內容應符合GB7718-2011中相應條款的要求。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4.2 食品名稱 
只有符合本標準上述2.1 定義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稱中使用“特殊膳食用食品”或其相應的描述產品特殊性的名稱。
4.3能量和營養成分的標示 
4.3.1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應標示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鈉及其含量。同時應根據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標示其他營養成分及其含量。如果產品根據相關法規或標準,添加了可選擇性成分或強化了某些營養物質,則還需標示這些成分及其含量。
4.3.2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應以每100g/100ml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體數值來標示,當用份標示時,應標明每份食品的量。如有必要或相應國家標準中另有要求的,還應標示出每100千焦(100kJ)產品中各營養成分的含量。
4.3.3能量或營養成分的標示數值可通過原料計算或產品檢測獲得。在產品保質期內,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實際含量不應低於標示值的80%。
4.3.4若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蛋白質由氨基酸提供,“蛋白質”項則可以用“蛋白質”、“蛋白質(等同物)”或“氨基酸總量”來標示。
4.4貯存條件 
4.4.1如有必要,應在標籤上標明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開封後的貯存條件。
4.4.2如果開封後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貯存或不宜在原包裝容器內貯存,應向消費者提示。
4.5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 
4.5.1 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需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必要時還應標示調配方法或複水再制方法。
4.5.2 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適宜人群。
4.6其他標示內容
4.6.1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相關國家標準中有關於標籤、說明書要求的,還應按相應國家標準中相關規定標示。
4.6.2對於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必要時應標示產品的滲透壓和(或)酸堿平衡的資訊。
4.6.3對於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必要時應對產品的性質或特徵進行描述。
4.6.4對於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在其標籤中應說明“在專業人士的指導下使用”、“在醫師或臨床營養師的指導下使用”,或類似用語。
4.7標示內容的豁免
當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於10cm2時,可以只標示產品名稱、淨含量、生產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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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讀者更了解其演進過程,2004年(舊)所頒布之中國國家標準GB 7718-2004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第五章,其規定如下::
5.1 強制標示內容 
5.1.1 食品名稱 
5.1.1.1 按GB 7718-2004中5.1.1的規定標示。 
5.1.1.2 只有符合3.1定義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稱中使用諸如“嬰兒配方乳(奶)粉”、 “無糖即溶豆粉”(供糖尿病患者食用)、“強化鐵高蛋白即溶豆粉”(供貧血症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飾詞。 
5.1.2 配料清單和配料定量標示 
按GB 7718-2004 中5.1.2和5.1.3的規定標示。 
5.1.3 能量和營養素 
應依據產品實際存在的營養素,按附錄A的規定標示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反映食品特性的維生素、礦物質的含量,以及產品的能量值。 
添加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應標示所強化營養素的含量。 
5.1.4 淨含量和瀝幹物(固形物)含量 
按GB 7718-2004 中5.1.4的規定標示。 
5.1.5 製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按GB 7718-2004 中5.1.5的規定標示。 
5.1.6 日期標示及貯藏指南 
5.1.6.1 按GB 7718-2004 中上述1.1.6的規定標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也可以附加標示保存期。 
5.1.6.2 如果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保質期或保存期與貯藏條件有關,應標示特定貯藏條件。 
5.1.6.3 如果開封後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貯存或不宜在原包裝容器內貯存,應向消費者提示。 
5.1.7 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 
5.1.7.1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時應標示調配方法或複水再制方法。 
5.1.7.2 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適宜的人群。 
5.1.8 產品標準號 
按GB 7718-2004中5.1.7的規定標示。 
5.1.9 品質(品質)等級 
按GB 7718-2004中5.1.8的規定標示。 
5.1.10 其它強制標示內容 
按GB 7718-2004中5.1.9的規定標示。 
 
5.2 強制標示內容的免除 
按GB 7718-2004中5.2免除。 
 
5.3 非強制標示內容 
如有必要,可以標示產品的批號。 

5.4 允許標示內容 
5.4.1 能量、營養素含量水準的聲稱 
符合表1界限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聲稱能量、營養素含量的水準,如“低能量”、“低脂肪”、“低膽固醇”、“無糖”、“低鈉”。 
5.4.2能量、營養素含量比較的聲稱 
符合1.4.2.1~1.4.2.3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對能量或營養素含量作比較聲稱,如“減少了”、“增加了”、“少於”(低於)、“多於”(大於、高於)等等。 
5.4.2.1 如標示被比較的食品,被比較的食品應與比較的食品是同類或同一屬類的食品,而且容易被消費者理解。 
5.4.2.2 應按品質分數或絕對值標示被比較食品與比較的食品的能量值或營養素含量的差異。 
5.4.2.3 比較的食品與被比較食品的能量值或營養素含量的相對差異不少於25%。 
5.4.3 營養素作用的聲稱 
符合5.4.3.1~5.4.3.3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聲稱某種營養素對維持人體正常生長、發育的生理作用,例如: 
“鈣是構成骨骼和牙齒的主要成分,並維持骨骼密度”; 
“蛋白質有助於構成或修復人體組織”; 
“鐵是血紅細胞的形成因數”; 
“維生素E保護人體組織內的脂肪免受氧化”; 
“葉酸有助於胎兒正常發育”。 
不得聲稱或暗示有治癒、治療或防止疾病的作用;也不得聲稱所示產品本身具有某種營養素的功能。 
5.4.3.1 被聲稱的營養素在所示產品中的含量與可類比的普通食品的相對差異不少於25%。 
5.4.3.2 被聲稱的營養素在所示產品中的含量顯著。 
5.4.3.3 被聲稱的營養素的作用有公認的科學依據。 
 
5.5 推薦標示內容 
5.5.1 在標示營養成分的同時,可以依據適宜人群,按品質分數標示每份或每100g(100mL)食品中的營養素占《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中推薦攝入量(RNI)的量,例如X%。 
5.5.2 如果《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未提供推薦攝入量(RNI),可按品質分數標示每份或每100g(100mL)食品中的營養素占《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中適宜攝入量(AI)的量。 
5.推薦標示內容

依據最新2011年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推薦標示內容如下(重要):

5.1 在標示能量值和營養成分含量值的同時,可以依據適宜人群,按品質百分比標示每100g/100ml和(或)每份食品中的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占《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中的推薦攝入量(RNI)或適宜攝入量(AI)的量,如X%。無推薦攝入量(RNI)或適宜攝入量(AI)的營養成分,可不標示品質百分比,或者用“-”等方式標示。 
5.2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聲稱或比較聲稱
5.2.1符合5.2.2~5.2.4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對能量或營養成分進行含量聲稱或比較聲稱。5.2.2被聲稱的營養成分在產品中的含量顯著。
5.2.3被聲稱的營養成分應有充足的科學證據,或者提供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允許聲稱的依據。
5.2.4被聲稱的營養成分在產品中的含量與可類比的食品的相對差異不少於25%。
5.2.5不應對0-6月齡的嬰兒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進行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
5.3 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功能聲稱 
5.3.1符合5.2.2~5.2.4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對能量和(或)營養成分進行功能聲稱。
5.3.2 所使用的功能聲稱用語應有充足的科學證據,或者提供其他國家和(或)國際組織的依據。不得聲稱或暗示產品有治癒、治療或防止疾病的作用。
5.3.3 不應對0-6月齡的嬰兒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進行功能聲稱。
 
6.其他規定-附錄A
為了讓讀者了解其演進,2004年(舊)發布之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 7718-2004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規定,針對能量及營養素標示方式內容如下:
附錄A 
(規範性附錄) 
食品中能量和營養素的標示方式,標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許偏差 
A.1 能量和營養素的標示方式 
A.1.1 能量 
A.1.1.1 應標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的能量值。 
A.1.1.2 能量以千焦(kJ)或焦耳(J)標示。 
示例:1966kJ/100g,或1966kJ/100mL 
注:食品的能量是指食物中能提供燃燒熱的能量,即熱能。 
A.1.1.3 營養素的能量係數按以下數值計算: 
碳水化合物 17kJ/g 
蛋白質 17kJ/g 
脂肪 37kJ/g 
乙醇 29kJ/g 
有機酸 13kJ/g 

A.1.2 蛋白質、脂肪、膳食纖維、碳水化合物(指可利用碳水化合物) 
應標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蛋白質、脂肪、膳食纖維、碳水化合物(指可利用碳水化合物)的含量(g)。 
如需標明碳水化合物的類型,應按以下方式: 
每100g或100mL含碳水化合物××g,其中××糖(如葡萄糖、蔗糖)××g。 
 
注意!上述內容在最新2011年發布之標準中已經刪除!提供此內容僅供了解其演進,非為最新資訊。

A.1.3 維生素 
應標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維生素的含量[mg、μg或國際單位(IU)]。 
維生素B1、維生素B2、維生素C以mg或μg表示; 
維生素A、維生素D、維生素E以國際單位(IU)或mg、μg表示。 

A.1.4 礦物質與微量元素 
應標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礦物質、微量元素的含量(mg或μg)。 

A.2 標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許偏差 
可採用A.2.1~A.2.3任意一種,或兼用其中二種、三種方式標示能量、營養素的數值。其中A.2.1是最合理、消費者最容易理解的方式。 
A.2.1 標示範圍值。如每100mL滅菌純牛乳中蛋白質的含量為3.0%~3.5%;每100g乳粉中鐵的含量為6mg~11mg。 
按此方式標示時,營養素的實際含量不得超出標示值的範圍。 
A.2.2 標示平均值。如每100mL滅菌純牛乳中蛋白質的含量平均為3.0g,每100g乳粉中鐵的含量平均為8mg;或在營養成分(表)的適當位置標示“每100g(100mL)平均含量。 
按此方式標示時,強化的營養素或天然存在的固有營養素的實際含量不得低於標示值的80%。如聲稱低能量、低脂肪、低飽和脂肪酸、低膽固醇或低鈉時,這些物質的實際含量不得超過標示值的20%。 
A.2.3 標示最低值或最高值。如每100mL滅菌純牛乳中蛋白質的含量不低於3.0g(或蛋白質不低於3.0g/100mL);每100g脫脂乳粉中脂肪的含量不高於1.5g(或脂肪含量不高於1.5g/100g)。 
按此方式標示時,營養素的實際含量不得高於或低於對應的標示。
 
1.何謂保健食品?申請通過數據為何?
根據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CFDA)批准的保健食品功能,保健食品可申報功能從22種調整為27種。

1.增強免疫力功能。 
2.輔助降血脂功能。 
3.輔助降血糖功能。
4.抗氧化功能。 
5.輔助改善記憶功能。
6.緩解視疲勞功能。 
7.促進排鉛功能。
8.清咽功能。 
9.輔助降血壓功能。
10.改善睡眠功能。 
11.促進泌乳功能。
12.緩解體力疲勞。 
13.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
14.對輻射危害有輔助保護功能。 
15.減肥功能。
16.改善生長發育功能。 
17.增加骨密度功能。
18.改善營養性貧血。 
19.對化學肝損傷有輔助保護功能。
20.祛痤瘡功能。 
21.祛黃褐斑功能。
22.改善皮膚水份功能。 
23.改善皮膚油份功能。
24.調節腸道菌群功能。 
25.促進消化功能。
26.通便功能。 
27.對胃粘膜損傷有輔助保護功能。
 
以上資訊來源: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2013年6月的更新資訊中,目前中國國產的保健食品與進口的保健食品申請通過的件數如下表:

1.何謂保健食品?申請通過數據為何?

2.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

人參、人參葉、人參果、三七、土茯苓、大薊、女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貝母、川芎、馬鹿胎、馬鹿茸、馬鹿骨、丹參、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門冬、天麻、太子參、巴戟天、木香、木賊、牛蒡子、牛蒡根、車前子、車前草、北沙參、平貝母、玄參、生地黃、生何首烏、白及、白術、白芍、白豆蔻、石決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證明)、地骨皮、當歸、竹茹、紅花、紅景天、西洋參、吳茱萸、懷牛膝、杜仲、杜仲葉、沙苑子、牡丹皮、蘆薈、蒼術、補骨脂、訶子、赤芍、遠志、麥門冬、龜甲、佩蘭、側柏葉、制大黃、制何首烏、刺五加、刺玫果、澤蘭、澤瀉、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羅布麻、苦丁茶、金蕎麥、金櫻子、青皮、厚朴、厚樸花、薑黃、枳殼、枳實、柏子仁、珍珠、絞股藍、胡蘆巴、茜草、蓽茇、韭菜子、首烏藤、香附、骨碎補、黨參、桑白皮、桑枝、浙貝母、益母草、積雪草、淫羊藿、菟絲子、野菊花、銀杏葉、黃芪、湖北貝母、番瀉葉、蛤蚧、越橘、槐實、蒲黃、蒺藜、蜂膠、酸角、墨旱蓮、熟大黃、熟地黃、鱉甲。

以上資訊來源: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3.保健食品與其他食品的區別

依據2012年12月14日 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CFDA)發佈保健食品與其他食品的主要區別,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個特殊種類,界於其他食品和藥品之間:

  (1)保健食品強調具有特定保健功能,而其他食品強調提供營養成分。
       (2)保健食品具有規定的食用量,而其他食品一般沒有服用量的要求。
       (3)保健食品根據其保健功能的不同,具有特定適宜人群和不適宜人群,而其他食品一般不進行區分。


以上資訊來源: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4.保健食品與藥品的主要區別

依據2012年12月14日 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CFDA)發佈保健食品與藥品的主要區別,

(1)使用目的不同:保健食品是用於調節機體機能,提高人體抵禦疾病的能力,改善亞健康狀態,降低疾病發生的風險,不以預防、治療疾病為目的。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
(2)保健食品按照規定的食用量食用,不能給人體帶來任何急性、亞急性和慢性危害。藥品可以有毒副作用。
(3)使用方法不同:保健食品僅口服使用,藥品可以注射、塗抹等方法。
(4)可以使用的原料種類不同:有毒有害物質不得作為保健食品原料。

以上資訊來源: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5.如何正確選擇和食用保健食品

依據2012年12月14日 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CFDA)發佈資訊了解:

(1)檢查保健食品包裝上是否有保健食品標誌及保健食品批准文號。
(2)檢查保健食品包裝上是否注明生產企業名稱及其生產許可證號,生產許可證號可到企業所在地省級主管部門網站查詢確認其合法性。(3)食用保健食品要依據其功能有針對性的選擇,切忌盲目使用。
(4)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藥品,不能將保健食品作為靈丹妙藥。
(5)食用保健食品應按標籤說明書的要求食用。
(6)保健食品不含全面的營養素,不能代替其他食品,要堅持正常飲食。
(7)不能食用超過所標示有效期和變質的保健食品。

6. 一般食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的差異
目的不同:
普通食品——用於滿足一般人群的基本營養需要
特殊食品——以滿足特定人群或某些病人的生理、營養需要為目的
保健食品——以調節特殊人群的機體功能為目的
成分不同:
普通食品——向人們提供的是人體所需的基本營養物質
特殊食品——是為特定人群提供特殊營養的,大多無法從日常的普通膳食中攝取
保健食品——向人們提供的是能調節特殊人群體機能的特定生理成分
目標人群不同:
普通食品——適用于一般人群,無特定指向性
特殊食品——針對有特定人群的生理或營養需求,通常為嬰幼兒、孕婦、乳母、老年人、某些疾病患者(已患病)
保健食品——針對特殊人群需要進行相應生理功能調節的人群(減少或降低疾病風險)
對產品宣稱功能的要求不同:
普通食品——不能聲稱預防、治療作用,不能聲稱保健功能
特殊食品——不能聲稱預防、治療作用,不能聲稱保健功能,可以聲稱特徵性營養素的作用
保健食品——不能聲稱預防、治療作用,必須聲稱保健功能,可以聲稱營養素補充劑的作用
7.一般食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 申請時間比較

根據辦証規定,一般食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需要申請的時間表分別如下:

7.一般食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 申請時間比較

8.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1996-03-15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1996-03-1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保證保健食品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下稱《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衛生部)對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說明書實行審批制度。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審批 
        第四條 保健食品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必要的動物和/或人群功能試驗,證明其具有明確、穩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種原料及其產品必須符合食品衛生要求,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組成及用量必須具有科學依據,具有明確的功效成分。如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應確定與保健功能有關的主要原料名稱; 
        (四)標籤、說明書及廣告不得宣傳療效作用。 
 
        第五條 凡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經衛生部審查確認。研製者應向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後,報衛生部審批。衛生部對審查合格的保健食品發給《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批准文號為“衛食健宇()第XX號”
        獲得《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的食品准許使用衛生部規定的保健食品標誌(標誌圖案見附件)。
        第六條 申請《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時,
        (一)保健食品申請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產工藝及品質標準; 
        (三)毒理學安全性評價報告; 
        (四)保健功能評價報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單,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檢驗方法、穩定性試驗報告。因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的,則須提交食品中保健功能相關的主要原料名單;
        (六)產品的樣品及其衛生學檢驗報告; 
        (七)標籤及說明書(送審樣); 
        (八)國內外有關資料; 
        (九)根據有關規定或產品特性應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條 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分別成立評審委員會承擔技術評審工作,委員會應由食品衛生、營養、毒理、,醫學及其它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第八條 衛生部評審委員會每年舉行四次評審會,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後一個月召開。經初審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須在每季度第一個月底前寄到衛生部。衛生部根據評審意見,在評審後的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衛生部評審委員會對申報的保健食品認為有必要複驗的,由衛生部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複驗。複驗費用由保健食品申請者承擔。
        第九條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請同一保健食品時,《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共同署名,但證書只發給所有合作者共同確定的負責者。申請時,除提交本辦法所列各項資料外,還應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簽章的負責者推薦書。
        第十條 《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持有者可憑此證書轉讓技術或與其他方共同合作生產。轉讓時,應與受讓方共同向衛生部申領《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副本。申領時,應持《保健食品批准證書》,並提供有效的技術轉讓合同書。《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副本發放給受讓方,受讓方無權再進行技術轉讓。
        第十一條 己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生產經營的藥品,不得申請《保健食品批准證書》。 
 
        第十二條 進口保健食品時,進口商或代理人必須向衛生部提出申請。申請時,除提供第六條所需的材料外,還要提供出產國(地區)或國際組織的有關標準,以及生產、銷售國(地區)有關衛生機構出具的允許生產或銷售的證明。
 
        第十三條 衛生部對審查合格的進口保健食品發放《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取得《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的產品必須在包裝上標注批准文號和衛生部規定的保健食品標誌。
        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憑《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進行檢驗,合格後放行。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產經營
        第十四條 在生產保健食品前,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向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並在申請者的衛生許可證上加注“XX保健食品”的許可項目後方可進行生產。
        第十五條 申請生產保健食品時,必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有直接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有效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證; 
        (二)《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正本或副本; 
        (三)生產企業制訂的保健食品企業標準、生產企業衛生規範及制訂說明; 
        (四)技術轉讓或合作生產的,應提交與《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的持有者簽定的技術轉讓或合作生產的有效合同書; 
        (五)生產條件、生產技術人員、品質保證體系的情況介紹: 
        (六)三批產品的品質與衛生檢驗報告。 
 
        第十六條 未經衛生部審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未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的企業,不得生產保健食品。
        第十七條 保健食品生產者必須按照批准的內容組織生產,不得改變產品的配方、生產工藝、企業產品品質標準以及產品名稱、標籤、說明書等。
        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的生產過程、生產條件必須符合相應的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或其它有關衛生要求。選用的工藝應能保持產品的功效成分的穩定性。加工過程中功效成分不損失,不破壞,不轉化和不產生有害的中間體。
        第十九條 應採用定型包裝。直接與保健食品接觸的包裝材料或容器必須符合有關衛生標準或衛生要求。包裝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裝方式應有利於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穩定。
        第二十條 保健食品經營者採購保健食品時,必須索取衛生部發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影本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採購進口保健食品應索取《進口保健食品批淮證書》影本及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證。 
 
                                                         第四章 保健食品標籤、說明書及廣告宣傳 
 
        第二十一 保健食品標籤和說明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並標明下列內容: 
        (一)保健作用和適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適宜的食用量; 
        (三)貯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稱及含量。因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的,則須標明與保功能有關的原料名稱: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號; 
        (六)保健食品標誌; 
        (七) 有關標準或要求所規定的其它標籤內容。 
 
        第二十二條 保健食品的名稱應當準確、科學,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號及誇大或容易誤解的名稱,不得使用產品中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稱。
        第二十三條 保健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和廣告內容必須真實,符合其產品品質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癒的宣傳。 
 
        第二十四條 嚴禁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的宣傳。 
 
        第二十五條 未經衛生部按本辦法審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宣傳。
                                                   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根據《食品衛生法》以及衛生部有關規章和標準,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保健食品的監督、監測及管理。衛生部對已經批准生產的保健
        第二十七條 食品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並向社會公佈抽查結果。 第二十八條 衛生部可根據以下情況確定對已經批准的保健食品進行重新審查: 
        (一)科學發展後,對原來審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認識上的改變; 
        (二)產品的配方、生產工藝、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變的質疑; 
        (三)保健食品監督監測工作需要。經審查不合格者或不接受重新審查者,由衛生部撤銷其《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合格者,原證書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一般衛生監督管理,按照《食品衛生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條進行處罰。 
        (一)未經衛生部按本辦法審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進口,而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經營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稱、標籤;說明書末按照核准內容使用的。
        第三十條 保健食品廣告中宣傳療效或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的,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衛生部《食品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食品衛生法》或其它有關衛生要求的,依照相應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保健食品標準和功能評價方法由衛生部制訂並批准頒佈。 
 
        第三十三條 保健食品的功能評價和檢測、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由衛生部認定的檢驗機構承擔。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實施,其它衛生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1.中國進口食品標籤基本常識
食品標籤:預包裝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圖形、符號以及一切說明物。 
預包裝食品:預先包裝於容器中,以備交付給消費者的食品。 
食品添加劑:為改善食品的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物質或天然物質。             
保質期(最佳食用期):指在標籤上規定的條件下,保持食品品質(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適於銷售、並符合標籤上或產品標準中所規定的品質(品質);超過此期,在一定時間內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 
保存期(推薦的最終食用期):指在標籤上規定的條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終日期;超過此期限,產品品質(品質)可能發生變化,因此食品不再適於銷售。 
2.進口食品標籤強制標注內容
(一)、食品名稱 
(二)、配料表 
(三)、淨含量及固形物 
(四)、製造者、經銷者 
       食品製造、包裝、分裝或銷售單位依法登記註冊的名稱和地址。 
       原產國或地區(指香港、澳門、臺灣),原料與生產國不同時要分別標注; 
國內總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五)、日期和儲藏指南 
       必須標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保存期; 
       日期順序:年、月、日; 
       保質期/保存期與儲存條件有關時,必須標明儲存方法。 
 
*保質期的標示方法: 
      (1)最好在……之前食(飲)用; 
      (2)……之前食(飲)用最佳; 
      (3)保質期至……; 
      (4)保質期……個月; 
*保存期的標示方法: 
   (1)……之前食(飲)用; 
   (2)保存期至……; 
   (3)保存期……個月。 
3.選購進口食品時應注意標籤的以下情況
1.進口食品標籤必須為正式的中文標籤,只有外文沒有中文是不符合標準規定的。 
2.中文與外文是否相符;外文不得大於相應漢字。 
3.標籤上的文字必須是規範的漢字(已註冊的文字可視為註冊圖形)。 
4.標籤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開。 
5.進口食品標籤必須事先經過審核,進口食品標籤未經審核的,進口食品不准銷售。 
6.進口食品應在保質期/保存期內。 
7.巧克力應注明可哥脂含量,如採用代可哥脂為原料時要特別注明。 
8.醬油必須注明氨基酸態氮含量。 
9.食醋必須注明總酸含量。 
10.果汁型飲料必須注明原果汁含量。 
11.蛋白質飲料必須注明蛋白質含量。 
12.經營養強化的食品,必須寫明“營養強化食品”。 
13.母乳代用品應標有母乳餵養優越性警句。 
14.酒類:必須標注酒精度 
啤酒必須標注原麥汁濃度; 
白酒必須注明香型; 
果酒、葡萄酒和黃酒必須標注類型(或糖度); 
果酒(包括葡萄酒)必須標注原果汁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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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請一般食品的文件

中國進口食品標籤申請審核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需提供的材料:
 
(一)《進出口食品標籤審核申請書》:按要求填寫完整的《進出口食品標籤審核申請書》,標明申請日期、申請人簽字並蓋公章。
(二)食品標籤樣張共8份。
(三)進口食品在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及銷售的證明文件。
 (四)生產商和經銷單位的營業執照(影本),外資企業需提供外企登記證(影本)。
 (五)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六)如標籤中特別強調某一內容(如皇家特級、銷售經久不衰、法定產區、珍藏版、**指定產品)時,須提交證明材料。
 (七)如標籤上標注“經GMP或ISO9002認證”,則需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八)如標籤上標注曾獲得某些榮譽或獎牌,則需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九)保健食品則需提交衛生部批准的保健批文(影本)。
 (十)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審核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十一)所有的審核上報材料,凡有外文資料的均應提供相應的中文翻譯件,並加蓋申請單位的公章。
 
二、標籤樣張:
 
(一)申請審核的食品標籤樣張應為最終進出口時所實際使用的標籤樣張。
 (二)標籤樣張製作時應儘量將所使用的標籤製作在同一頁A4紙上。如標籤樣張大於A4紙的,在提供原樣張的同時,還須提供不小於7寸的照片或掃描在A4紙上的樣張3份,以便製作證書用。
 (三)進口食品標籤只須提供進口時所實際使用的標籤樣張。當需要在原標籤上加貼中文標籤時,中文標籤應加貼在主展視版面的固定位置,加貼好後形成標籤樣張,報請審核。食品進口時,加貼的位置及內容必須與所審批合格的標籤相一致。
 (四)食品標籤中標注的外文內容,則需提供一份樣張翻譯件進行說明,以解釋標籤中外文的含義。
 
三、需加蓋公章資料:
 
1.生產商及銷售商的營業執照影本
2.銷售證明或原產地證明
3.蓋章紙40張(所有資料都要蓋章20張)
4.樣品(帶包裝盒)達到200g
5.原標籤樣張2份原樣張的翻譯件2份
6.中文標籤樣張(電子版)
7.蓋過章的申請書2份(食品標籤申請書)
8.食品成分表(含量)
 
四、辦理程式:
 
1.與客戶簽訂代理合同
2.客戶提供資料
3.報國家質檢總局
4.取得證書
 
五、辦理所需時間:
 
時間為:大約70個工作日
 
六、政府收費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57號),收取食品(化妝品)標籤登記審核費(含證書),每種標籤300元,檢驗按2357號檔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
5.中國食品標籤管理規定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國家質檢總局令 2007年102號 2007-8-27
第102号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已經2007年7月24日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公佈的《查處食品標籤違法行為規定》同時廢止。 
 
                                                  局 長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規範食品標識的標注,防止品質欺詐,保護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品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含分裝)、銷售的食品的標識標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食品標識是指粘貼、印刷、標記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稱、品質等級、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相關資訊的文字、符號、數位、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
 
第四條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其職權範圍內負責組織全國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品質技術監督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標識的標注內容
 
第五條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附加標識,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附加標識的食品除外。
 
食品標識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
 
第六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名稱。
 
食品名稱應當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採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
 
(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
 
(三)標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者“商標名稱”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名稱時,應當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型大小標注本條(一)、(二)項規定的一個名稱或者分類(類屬)名稱;
 
(四)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品通過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觀均勻一致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其名稱應當反映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類屬)名稱;
 
(五)以動、植物食物為原料,採用特定的加工工藝製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等特徵的食品,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樣,並標注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類屬)名稱。
 
第七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產地。
 
食品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第八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註冊、能夠承擔產品品質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相應予以標注:
 
(一)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應當標注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產基地,應當標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的名稱、位址,或者僅標注公司的名稱、地址;
 
(三)受委託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對於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託企業具有其委託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託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四)分裝食品應當標注分裝者的名稱及地址,並注明分裝字樣。
 
第九條食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食品的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標注食品的特定貯藏條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可以免除標注保質期。
 
日期的標注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或者採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條定量包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淨含量。對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標示淨含量外,還應當標示瀝幹物(固形物)的含量。
 
淨含量應當與食品名稱排在食品包裝的同一展示版面。淨含量的標注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配料清單。
 
配料清單中各種配料應當按照生產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進行標注,具體標注方法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清單食品添加劑項下標注具體名稱;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的,可以標注具體名稱、種類或者代碼。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和使用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號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號。
 
第十三條食品執行的標準明確要求標注食品的品質等級、加工工藝的,應當相應地予以標明。
 
第十四條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及QS標誌。
 
委託生產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託企業具有其委託加工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可以標注委託企業或者被委託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十五條混裝非食用產品易造成誤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第十六條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中文說明:
 
(一)醫學臨床證明對特殊群體易造成危害的;
 
(二)經過電離輻射或者電離能量處理過的;
 
(三)屬於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等規定,應當標注其他中文說明的。
 
第十七條食品在其名稱或者說明中標注“營養”、“強化”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有關規定,標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並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定量標示。
 
第十八條食品標識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
 
(四)附加的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
 
(五)文字或者圖案不尊重民族習俗,帶有歧視性描述的;
 
(六)使用國旗、國徽或者人民幣等進行標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和標準禁止標注的內容。
 
第十九條禁止下列食品標識違法行為:
 
(一)偽造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二)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三)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標誌及編號;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食品標識的標注形式
 
第二十條食品標識不得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
 
第二十一條食品標識應當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裝上。
 
第二十二條在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標注。
 
透過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不能清晰地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標注內容的,應當在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上分別予以標注,但外包裝易於開啟識別的除外;能夠清晰地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標注內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複標注相應內容。
 
第二十三條食品標識應當清晰醒目,標識的背景和底色應當採用對比色,使消費者易於辨認、識讀。
 
第二十四條食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範的中文,但注冊商標除外。
 
食品標識可以同時使用中文拼音或者少數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當與中文有對應關係,所用外文不得大於相應的中文,但注冊商標除外。
 
第二十五條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於20平方釐米時,食品標識中強制標注內容的文字、符號、數位的高度不得小於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於10平方釐米時,其標識可以僅標注食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淨含量以及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標注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未附加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未按規定標注應當標注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五條,未按規定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說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品質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未按規定標注淨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其標識未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及標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罰。
 
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編號及標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未按規定標注食品營養素、熱量以及定量標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食品標識標注禁止性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偽造或者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品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食品標識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從事食品標識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怠忽職守、濫用職權、包庇放縱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品質技術監督部門在職權範圍內依法實施。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進出口食品標識的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公佈的《查處食品標籤違法行為規定》同時廢止。
6.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1995-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1995-10-3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增強人民體質,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食品衛生監督制度。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都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適用於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也適用於食品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和有關環境。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保護社會團體和個人對食品衛生的社會監督。
  對違反本法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食品的衛生
  第六條 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
  第七條 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營養、衛生標準。
  第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保持內外環境整潔,採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 件的措施,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有與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
  (三)應當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洗滌、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
  (四)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人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須洗淨、消毒,炊具、用具用後必須洗淨,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和條 件必須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經常保持個人衛生,生產、銷售食品時,必須將手洗淨,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人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九)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對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作出具體規定。
  第九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
  (四)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製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製品;
  (六)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污染的;
  (七)摻假、摻雜、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
  (九)超過保質期限的;
  (十)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專門規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使用的添加劑的或者農藥殘留超過國家規定容許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第十條 食品不得加入藥物,但是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作為原料、調料或者營養強化劑加入的除外。
 
                                                                     第三章 食品添加劑的衛生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和使用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食品添加劑,不得經營、使用。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衛生
  第十二條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生產必須採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原材料。產品應當便於清洗和消毒。
 
                                                                     第五章 食品衛生標準和管理辦法的制定
  第十四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設備,用於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洗滌劑、消毒劑以及食品污染物質、放射性物質容許量的國家衛生標準、衛生管理辦法和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或者批准頒發。
  第十五條 國家未制定衛生標準的食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衛生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食品添加劑的國家產品品質標準中有衛生學意義的指標,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的安全性評價,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屠宰畜、禽的獸醫衛生檢驗規程,由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章 食品衛生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食品生產經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衛生管理工作,並對執行本法情況進行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改進食品加工工藝,促進提高食品衛生品質。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健全本單位的食品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加強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符合衛生要求,其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必須有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二十條 利用新資源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新品種,生產經營企業在投入生產前,必須提出該產品衛生評價和營養評價所需的資料;利用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新品種,生產經營企業在投入生產前,必須提出該產品衛生評價所需的資料。上述新品種在投入生產前還需提供樣品,並按照規定的食品衛生標準審批程式報請審批。
  第二十一條 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必須在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根據不同產品分別按照規定標出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質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產品說明書,不得有誇大或者虛假的宣傳內容。
  食品包裝標識必須清楚,容易辨識。在國內市場銷售的食品,必須有中文標識。
  第二十二條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產品及說明書必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其衛生標準和生產經營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體健康,其產品說明書內容必須真實,該產品的功能和成份必須與說明書相一致,不得有虛假。
  第二十四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和專用於食品的容器、包裝材料及其他用具,其生產者必須按照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實施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第二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採購食品及其原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索取檢驗合格證或者化驗單,銷售者應當保證提供。需要索證的範圍和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偽造、塗改、出借衛生許可證。
  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各類食品市場的舉辦者應當負責市場內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並在市場內設置必要的公共衛生設施,保持良好的環境衛生狀況。
  第二十九條 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工作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三十條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
  進口前款所列產品,由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進行衛生監督、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准進口。海關憑檢驗合格證書放行。
  進口單位在申報檢驗時,應當提供輸出國(地區)所使用的農藥、添加劑、薰蒸劑等有關資料和檢驗報告。
  進口第一款所列產品,依照國家衛生標準進行檢驗,尚無國家衛生標準的,進口單位必須提供輸出國(地區)的衛生部門或者組織出具的衛生評價資料,經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審查檢驗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一條 出口食品由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進行衛生監督、檢驗。
  海關憑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出具的證書放行。
 
                                                                     第七章 食品衛生監督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管轄範圍內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責。
  鐵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行使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食品衛生監督職責。
  第三十三條 食品衛生監督職責是:
  (一)進行食品衛生監測、核對總和技術指導;
  (二)協助培訓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監督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健康檢查;
  (三)宣傳食品衛生、營養知識,進行食品衛生評價,公佈食品衛生情況;
  (四)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並參加工程驗收;
  (五)對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進行調查,並採取控制措施;
  (六)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巡迴監督檢查;
  (七)對違反本法的行為追查責任,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八)負責其他食品衛生監督事項。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食品衛生監督員。食品衛生監督員由合格的專業人員擔任,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
  鐵道、交通的食品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三十五條 食品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任務。
  食品衛生監督員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食品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可以向食品生產經營者瞭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進入生產經營場所檢查,按照規定無償採樣。生產經營者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食品衛生監督員對生產經營者提供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確定具備條 件的單位作為食品衛生檢驗單位,進行食品衛生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對該食品生產經營者採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並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經檢驗,屬於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八條 發生食物中毒的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除採取搶救措施外,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並採取控制措施。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或者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 所列行為之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塗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收繳衛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並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營養、衛生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並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或者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的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而生產經營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該食品的產品說明書內容虛假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不標明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規定事項的,或者違反規定不標注中文標識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或者對患有疾病不得接觸址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不按規定調離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違反本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本法規定的行使食品衛生監督權的其他機關,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覆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覆議機關應當在接到覆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覆議決定。當事人對覆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覆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覆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法規定,對不符合條 件的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怠忽職守、營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 例的規定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營養強化劑:指為增強營養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屬於天然營養素範圍的食品添加劑。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指包裝、盛放食品用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膠、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製品和接觸食品的塗料。
  食品用工具設備:指食品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接觸食品的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
  食品生產經營:指一切食品的生產(不包括種植業和養殖業)、採集、收購、加工、貯存、運輸、陳列、供應、銷售等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者:指一切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包括職工食堂、食品攤販等。
  第五十五條 出口食品的管理辦法,由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 軍隊專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衛生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第五十七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同時廢止。
 
1.文件準備
1、台灣商標申請委託契約書、大陸商標代理委託書、圖文商標(彩色或黑白電子檔)。
 
2、商標圖樣需為彩色或黑白圖樣,文字應為簡體中文。
 
3、分「公司」或「個人」名義申請:
 
以公司名義申請:在經濟部已登錄公司資料,即毋須再提供公司相關證明文件。
 
以個人名義申請:請附上身分證明文件。
 
4、優先權證明文件:經該國政府至名受理之證明文件,並附中譯文。
 
2.申請流程/費用/時間
中國商標申請流程、費用及時間(以下費用皆不含稅)
 
1、委託專門公司(貝斯特國際智權)代辦申請,委辦服務費內含政府規費,全部費用共NT$17,000/件。
並進行商標圖文檢索:
 
a. 文字檢索-免費
 
b. 圖形檢索-委託代辦公司檢索免費;官方檢索則需檢索費NT$2,000。
 
2、申請核可:約需12~36個月。
 
3、商標專用年限:10年。到期後可延展,費用NT$20,000,每次10年。
 
4、國際優先權申請:費用NT$4,000(不含請領文件費NT$500)。
3.規費計算方式

每類可選10項商品,委託專門公司(貝斯特國際智權)代辦申請,委辦服務費內含政府規費,全部費用共NT$17,000/件。超過10項,每項需加收NT$700。 

1.兩岸進出口專門服務

   過去因為中國的海西政策的關係,開放小三通業務,原本是希望能夠創造以物易物之業務的變通方式,如今卻成為對台小額貿易的獨立海關作業窗口。

   現在因ECFA簽訂啟動後而即將縮減而且即將停辦,為了解決我們提供一條龍服務的完整性,我們與中國各地 由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物流商配合,建立起中國口岸對接進關物流與在地物流設立專門服務,讓台灣品牌商可以從台灣廠商產品出口到大陸的進出口報關業務,解決繁瑣的辦理細節(包含中文標籤審批製作、批文、採購合同、報關單証明、關稅、增值稅、付匯、運輸等) ,不僅滿足台灣廠商迫切之需求,並解決進出口會遇到的種種狀況,進而讓台灣品牌商在中國大陸取得相對的競爭優勢。

   我們在中國的進出口晟軒安翌科技有限公司不僅可以提供進出口的服務之外,我們也結合各台灣這邊的專門船務公司 (運徠、聯航、達欣園)公司合作由南到北接可報關出口以因應各項產品需求及服務。

2.通關流程

以下為通關流程說明:

  1. 廠商提供Invoice & Packing List (發票及裝箱單,請下載表格)
  2. 物流商直接報價給廠商
  3. 雙方簽訂合約
  4. 物流商開始申請中國進口批文
  5. 安排船期(定艙位、國內運輸托運、動植物檢驗檢疫、產地證明代辦、保險代辦、押匯文件、通關文件、...)
  6. 大陸商檢局查驗(報關單與實際貨物查驗)
  7. 大陸海關電腦核價(按進口報單核價)
  8. 人工重新審核電腦單(查証進口報單貨值、實物、關稅無誤)
  9. .繳交關稅、增值稅
  10. .海關查驗(海關人員與邊檢人員一同查驗)
  11. .海關放行(海關放行單提貨)
  12. 在地倉儲並依約發送中國內陸各地

作業時間:
船運部分為1-2天即可到達中國北京、上海、深圳關口,但因為雙邊海關作業檢驗檢疫因產品類別不同,所需的時間不同,一般大宗物品約只需要4-7天清關,食品、化妝品、保健食品、3C產品則因為海關停艙檢驗需花費時間約14天~1.5月不等。

3.中國進出口代理商-晟軒安翌

晟軒安翌是安翌全球在中國的進出口公司,除了負責物流、報關、審批、開立稅票、外匯付款等業務,也是我們在中國對應天貓商城的合法設立公司,以因應中國的各項交易、商貿業務公司。除了以上服務,晟軒安翌也負責各類特殊批文的申請(如木材進口、大型機械等),歡迎與我們洽詢相關資訊,更多介紹請至 www.sxae.com.cn 查詢

1.何謂ECFA?對台灣有甚麼好處?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在性質上是一種「架構」協議,因為要協商及簽署涵蓋大多數貨品及服務業部門的協議通常需要較長的時間,可能曠日持久,緩不濟急,為了考量實際需要,先洽簽「架構協議」,將未來要推動的後續協議,包括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保障)、爭端解決等4項協議開始協商的時間、協商內容的大綱以及主要的經濟合作事項等予以條文化。ECFA也會透過「早期收穫」(Early Harvest),對雙方最急迫且獲有共識的貨品與服務業,進行關稅減免市場開放
 
 
  對於列入ECFA早期收貨清單項目者,可在實行期間利用優惠關稅或者逐年減稅的優惠進口產品至中國成本降低,此為最直接的影響及益處。

2013-7-24

 

2.為什麼ECFA需要訂定原產地規則?

  首先需要說明這是設定於台灣與中國兩地各提出的降稅安排,雙方提出降稅的"早期收貨清單",以確保雙方分兩年3階段降到零關稅為止。台灣進口稅方面,從100年、101年、102年從5%降到0%關稅優惠,而大陸進口稅方面,則從10%降至0%關稅優惠。
  而為了以下幾個問題,ECFA需要訂定原產地規則:

  1. 避免貿易轉像支其他國家搭便車:
    1)列入ECFA早期收穫計畫之貨品項目必須係原產於雙方,始可適用優惠關稅待遇,故有訂定臨時原產地規則之必要。
    2)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係適用於ECFA早期收穫計畫之貨品,其標準一般進口貨物之原產地認定基準嚴格,以確保該等優惠待遇不致為不具資格之第三國濫用。
  2. 原產貨物之認定(規則第2條):
    1)貨物在一方完全獲得
    2)該貨物完全是在一方或雙方,僅由原產材料生產
    3)該貨物是在一方或雙方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符合第4條產品特定規則
  3. 完全獲得貨物(規則第3條):
    1)在一方出生並飼養之活動物;
    2)在一方從上述1)所述活動物中獲得之產品;
    3)在一方收穫、採摘或採集之植物或植物產品;
    4)在一方狩獵、誘捕、捕撈、耕種、採集或捕獲獲得之貨物;
    5)在一方採掘之礦物;
    6)一方在相關之水域、海床或底土獲得之產品;
    7)在一方註冊之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6)所述貨物加工、製造之貨物;
    8)在一方加工過程中產生且僅用於原材料回收支廢碎料,或在一方消費後所收集且僅用於原材料回收之廢品
    9)在一方完全從上述1)~8)所述貨物獲得之貨物
  4. 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規則第4條)
    1)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除參考國際規範並配合兩岸貿亦需求訂定通則外,並分別針對同產品不同產品特性訂定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Product Specific Rules,簡稱PSR)
    2)ECFA生效實施後,貨物如在一方或雙方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進口方海關應依據PSR認定貨物是否屬於原產貨物,才能適用早期收穫計畫給予之優惠關稅待遇。
  5. 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PSR內容:
    1)包括採稅則號別變更、區域產值含量、加工工序標準或其他標準認定其原產資格。
    2)各項產品之原產地規則所採用之標準係依據貨品不同特性予以訂定。
    3)雙方基於政策考量,各項標準將採單獨或混合使用。
  6. 稅則號別變更標準:指在一方或雙方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之貨物,其加工程度須發生稅則號列變更始能認定為原產。

     
  7. 區域產值含量(RVC)標準:
    1)指在一方或雙方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之貨物,其加工程度達到依據下述區域產值含量公式計算之百分比,始能認定為原產。
    2)區域產值含量公式:
                  FOB -VNM
    RVC= -------------------- X 100%
                     FOB
    3)上述VNM指非原產材料之價格。該價格應以起岸價格(CIF)為基礎進行核定。
    4)FOB及CIF應依據關稅估價協定及一般公認會計準則進行核定。


     
  8. 加工工序標準:只在一方或雙方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之貨物,貨物只有在一方或雙方經過所規定之加工工序後,方能賦予原產資格。
  9. 微小含量(規則第10條):
    貨物不符合本規則附件規定之稅則號別變更標準,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仍應視為原產貨物:
    A.對於不符合稅則號別變更之非原產材料,但區域產值含量不超過該貨物離岸價格之10%;
    B.該貨物符合其所適用之本規則所有其他規定。


     
  10. 累積規則(規則第8條):
    一方之原產材料在另一方構成另一貨物之組成部分時,該材料應視為原產於該另一方。          

        
  11. 微末加工(規則第9條):
    對貨物之本質特性影響輕微之簡單加工或處理不得賦予原產資格。其中包括但不限於:
    1)為確保貨物在運輸或儲藏期間處於良好狀態而進行之處理,例如通風、乾燥、冷藏、冷凍、上油、塗抹防鏽漆、包覆
    保護層、加鹽或水溶液;
    2)為便利托運而對貨物進行之拆解、組裝;
    3)以銷售或展示為目的之包裝、拆包或重新包裝等處理;
    4)動物屠宰、冷凍、分割、切片;
    5)過濾、篩選、挑選、分類、分級、搭配(包括成套物品之組合)、縱切、彎曲、捲繞、展開等作業;
    6)洗滌、清潔、除塵、去除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塗層;
    7)簡單之上漆、磨光、削尖、研磨、切割、裝配或拆卸等作業;
    8)裝瓶、裝罐、裝袋、裝箱、裝盒、固定於紙板或木板及其他類似之包裝工序;
    9)在產品或其包裝上粘貼或印刷標誌、標籤、標識及其他類似之區別標記;
    10)稀釋、溶解或簡單混合,未實質改變貨物本質者;
    11)除稻米以外之穀物之去殼、部分或完全之漂白、拋光及上光;
    12)食糖上色或形成糖塊之操作;
    13)紡織品之熨燙或壓平;
    14) 水果、堅果及蔬菜之去皮、去核或去殼。
  12. 可互換材料(規則第11條):
    1)據實加以區分,或依據出口方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承認之庫存管理方法擇一辦理(例如先進先出法或後進先出法)。
    2)擇定之庫存管理方法,應在其整個會計年度內連續使用。
  13. 中性材料(規則第12條):在認定貨物是否為原產貨物時不予考量
    1)燃料、能源、催化劑及溶劑。
    2)用於測試或檢驗用之設備、裝置及相關物品。
  14. 直接運輸(規則第16條)
    1)貨物在第三方臨時儲存之停留時間,自運抵該方之日起不得超過六十天,並且貨物在停留期間必須處於該第三方海關監管之下。
    2)提交中轉方海關出具之證明文件以及進口方海關認可之其他證明文件。
    3)手套、眼鏡、鞋靴、衣服、安全設備及用品。
    4)工具及模具。
    5)用於維護設備和建築之備用零件及材料。
    6)在貨物生產過程中使用,雖未構成該貨物組成成分,但能合理表明為該貨物生產過程一部分之其他貨物。
    7)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之一方原產貨物,應在雙方之間直接運輸。
    8)貨物運經雙方以外之一個或多個第三方,不論是否在第三方轉換運輸工具或臨時儲存,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仍應視為在雙方之間直接運輸:
      A.基於地理原因或運輸需要;
      B.貨物在該第三方未發生貿易、商業或消費之情況;
      C.除裝卸、重新包裝或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需之處理外,貨物在該第三方未經任何其他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財政部關政司 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介紹檔)
3.大陸方面早期收穫清單有哪些?

早期收穫產品清單有不清楚處,也可至貿易局經貿資訊網查詢:

http://www.ecfa.org.tw/Elist_Header2012.aspx?pid=4&cid=10

想要了解更多請參考 http://www.ecfa.org.tw/index.aspx

4.ECFA相關聯絡窗口為何?

大部分的廠商針對出口大陸產品是否屬於ECFA認列的降稅項目不是很清楚,反之,對於大陸原料進口台灣有降稅的項目是否屬於ECFA認列的優惠項目,都可以向所屬單未來查詢,以下是各負責項目及窗口的聯絡資料:

專業諮詢

提供進入中國大陸市場所需之辦証、營運、物流、倉儲、稅務、貿易、商品進口批文之專業顧問諮詢服務並提供跨境多平台上架銷售與委託經營服務。歡迎中小企業與我們洽詢合作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