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租稅協議簽了 台商年省39億

兩岸第11次會談下午2時將簽署「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依據雙方簽署的協議文本,兩岸各在對方特定範圍內取得的「營業利潤」將免徵所得稅,而兩岸的「海空運輸事業」,在對方經營取得的收入及利潤,則都將免徵所得稅與營業稅。

如在對方投資的投資所得,如股利、銀行利息或權利金等,將可適用10%以下,甚至低到5%的優惠利率。據了解,兩岸租稅協議所取得相互減免稅措施共有六項,包括:

一、取得對方特定範圍之「營業利潤」(未經由常設機構取得之營業利潤)免徵所得稅。例如:台商在大陸成立發貨中心,或在大陸承包工程或提供服務未達一定期間者,不構成常設機構,其營業利潤可向大陸申請免稅。

二、兩岸「海空運輸事業」在對方經營取得之收入及利潤,免徵對方之所得稅及營業稅,免稅範圍包括兩岸直航及非直航與計時、計程或光船出租之收入及利潤。

三、取得對方之「投資所得」享有優惠稅率,例如:股利、利息及權利金適用10%以下稅率。

四、「轉讓對方公司股份所得」免徵所得稅。

五、短期赴對方出差,且符合依定條件之員工「個人勞務所得」免徵所得稅,例如:台商派遣台籍員工短期赴大陸出差之薪資免稅。

六、提供「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解決兩岸稅捐機關對關係企業交易進行移轉訂價查核所產生之雙重課稅問題。

而為避免歧視待遇,一方居住的居民在相同情況下,在另一方負擔的稅收與條件,應與另一方的居民所負擔的稅收或條件一致。財政部估計,台商可因此租稅協議,一年減少超過39億的稅負,即增加39億元的利益。

此外,下午也將簽署「兩岸飛航安全合作協議」,未來兩岸航空公司的飛機在對方機場起飛前的適航安全檢查以及簽發放行的作業,都可以委由對方的維修機構代為執行,不需要派員跟隨飛機,或派出代表在對方航點執行適航檢查及簽放作業,大幅提升安全。

2015-08-25 15:28:35 聯合晚報 記者黃國樑/台北報導